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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年08月11日  点击次数: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享受方式:汇算清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研发项目文件。
  (3)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方式: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无需备案。
  (4)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微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无需备案。
  (5)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6)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办理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享受方式: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
  备案时间: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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