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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各地扶持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汇总
作者:佚名  出处: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5年11月05日  点击次数: 

 

10月,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取消免税审核批准工作程序;福州自今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免征营业税无需审批 税务总局备案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取消免税审核批准工作程序,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
  取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是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清理取消的57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之一。
  税务总局此次公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具体程序、提交的材料、应履行的义务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内,应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免税期间备案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有关条件发生变化后,仍符合免税条件可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申报期向上述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变化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并完整保存相关资料。如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则不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公告明确,此前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的担保机构,不再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其经营情况如发生改变,应再次区分是否符合免税政策并相应办理免税备案或停止享受优惠。
    福建福州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范围再次扩大
  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自1日起,福州市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再次扩大,由今年初的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
  经国务院批准,自今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继今年初小微企业减半征收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后,国家再出新政。
  福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工作人员提醒,此处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而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小微企业而言,要注意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情形,即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或今年10月1日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二种情形则是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则要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据了解,2014年,福州市共有19735户企业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7002.14万元,政策落实面达100%。按2014年度基数测算,福州市小微企业在2014年大幅减税的基础上,今年可再少缴企业所得税3768万元。
    安徽出台税收四十二条服务政策 企业合并不征土地增值税
    近日,记者从安徽省税务部门获悉,为了支持全省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并为其提供资助金支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支持全省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政策措施的意见”,列出了安徽省税收的四十二条服务政策,为企业发展、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保驾护航”。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对合并后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对分立后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鼓励企业从事农业生产。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企业对外进行投资。对企业持有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非居民企业前来投资。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税法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对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中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在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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