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4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安庆市2014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2014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5000万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预算管理,总量控制。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在本市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本市的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发明创造及成果转化
3、对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给予每件4000元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再给予每件3000元资助;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再给予每件1500元资助。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且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达到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奖励0.5万元、1.5万元、2.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元资助。
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资助。对当年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1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4、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10万元。
5、对授权发明专利的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当年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省专利新产品,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6、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支付贷款年基准利率利息额的50%资金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专利评估的企业,给予评估费3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机构专利质押贷款额2%补贴,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加强科技平台建设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评价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上述省级机构,相应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8、对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当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对新组建的国家、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协同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启动经费10万元和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和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4万元和2万元生活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我市企业在境内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及非税收入政府调控部分按同等金额予以返还。
10、促进我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包含共建技术转移中心、产学研合作专项对接交流活动、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高层次科技团队项目引进等。
四、增强创新型城市基础能力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奖励。
12、对新获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及创新型科技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13、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排名第一位)的,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排名第一位)的,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10万元、5万元。
14、确定安庆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50个),支持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初创期科技企业及农业科技等自主研发项目,以“借转补”形式,按单个研发项目研发费用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5个),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五、促进产业创新
15、对我市企业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按其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对前10名每个奖励100万元,对第11-30名每个奖励60万元,对30名以后的每个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省重点新产品、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
对上一年度我市研发投入到达100万元以上、且增长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研发投入3%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支持我市单位争取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国家、省拨款额3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 500万元。
支持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农业科技、社会发展、国际合作和创新型城市建设软科学研究项目。对前三类项目,给予单个项目研究费用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单个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不超过10个)。
17、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的企业;⑵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⑶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对使用省、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登记仪器设备的租用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8、对新兴支柱产业、企业研发总部迁入、实体型研发机构、大学科技园和高层次科研团队创业等重大项目,在政策支持上“一事一议”。
六、附则
19、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经开区按比例承担。城区企业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八县(市)范围的企业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20、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统一申报受理。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审核完毕。审核结果分别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网站、市科技局网站、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由市监察局监督。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其中,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八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与县(市)财政分别兑现。
21、申请政策支持的企业,应依照《统计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按时向所在县(市)区、经开区财政、统计部门报送企业月度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一套表”。企业对申报的资料出示真实性承诺。
22、各县(市)、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审计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策执行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企业实行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骗补资金责任追究由财政会同审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奖补政策。
23、对项目实施期间可享受奖励、补助但因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24、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执行。
25、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6、本政策执行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