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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4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年08月27日  点击次数: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4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安庆市2014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
若 干政 策
为加快推进工业腾飞“2135”三年行动计划,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2014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2亿元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预算管理,总量控制。
2、在本市注册并纳入统计范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本市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工业企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促进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4、对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且上缴税收(含设备抵扣,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同比增长20%(含2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实际纳税额地方留成新增部分50%补助。
5、对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业企业,年上缴各项税收同比增长15%以上(含15%),给予企业当年新发生的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50%的财政贴息。
6、进驻工业标准化厂房租期满一年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
7、对2014年度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工业企业整体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和上缴税收总额同步增长且分别达到50%、20%以上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基地或专业镇政府或管委会30万元。
三、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8、对2014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14年度规上工业企业中,经省新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对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2014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25%且税收增幅达到15%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层15万元。
对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1亿元)以上至5亿元的工业企业,2014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20%且税收增幅达到10%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层30万元。
对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含5亿元)以上至1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4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5%且税收增幅达到10%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层50万元。
对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4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5%且税收增幅达到10%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5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第8、9条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其中一项奖励。
10、对总部在安庆区域以外、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本市规上工业企业,2014年度上缴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20%奖励。
四、支持工业项目建设
11、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纳入统计范围,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通过新建、技改实现转型升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不含税,下同)10%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设备投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五、促进地产品销售
12、对各级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实行地产品无障碍进入。对本市范围内的规上工业企业采购本市工业企业的产品用于生产设备或产品的,全年采购总额(不含税,下同)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额的1%给予补助;同一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附则
13、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经开区按比例承担。城区企业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八县(市)范围的企业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14、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统一申报受理。由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审核完毕。审核结果分别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网站、市经信委网站、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由市监察局监督。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其中,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八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与县(市)财政分别兑现。
15、申请政策支持的企业,应依照《统计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按时向所在县(市)区、经开区财政、统计部门报送企业月度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一套表”。企业对申报的资料出示真实性承诺。
16、各县(市)、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审计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策执行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企业实行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骗补资金责任追究由财政会同审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奖补政策。
17、对项目实施期间可享受奖励、补助但因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18、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执行。第6、9、10、12条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本市留成部分。
19、本政策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本政策执行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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