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转业退伍军人创办经济实体给予优惠
政策内容:军队转业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减免、创业扶持等就业优惠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地税[2008]111号)
皖公网安备 34081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