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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业退伍军人创办经济实体给予优惠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0年08月12日  点击次数: 

对转业退伍军人创办经济实体给予优惠

政策内容:军队转业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减免、创业扶持等就业优惠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地税[2008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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