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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备热电联产电厂(机组)经认定后可免征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0年08月12日  点击次数: 

企业自备热电联产电厂(机组)经认定后

可免征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政策内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免征每千瓦时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3分、农网还贷基金2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4分。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及安徽省发改委、物价局《关于明确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53号)。

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由省经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测和评审,对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机组)进行认定。企业凭认定文件享受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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