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节能节水设备的企来实行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生产节能、节水设备的企业,其产品符合国家(2008年版)目录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生产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财税[2008]115号文件。
办理程序: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委推荐,由省经委出具确认书。企业凭确认书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抵免税手续。
皖公网安备 34081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