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产品、工艺和技术符合国家(2008年版)目录的,生产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即征即退50%、所得税减计征收等相应的政策。
政策依据:国有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办理程序:企业提出申请,市经委组织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专家组认定,并颁发证书。企业凭认定证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免、退、减税手续。
皖公网安备 34081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