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科策[2008]77号)
办理程序:企业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文件、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研究开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等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