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指出,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
相较此前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行为的规定,最新发布的《规定》有哪些新提法和亮点?《规定》印发又将起到哪些重要作用?
“领导干部子女的配偶”纳入监管对象成为此次管理新规一大亮点
比如,2001年中纪委印发的《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指出,已经从事有关规定中提及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组织处理。本规定发布后,再从事上述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以违纪论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较于此前的有关规定,此次发布的《规定》显著扩大了监管对象。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分析,从《规定》有关内容看,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将“领导干部子女的配偶”纳入监管的适用对象。
他表示,之前的一系列规定,一般都强调对“领导干部配偶及其子女”的监管,此次对监管对象的扩大可以说是一大亮点,有关规定由此也更加具体、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规定》还对禁业要求作出进一步细化。
2001年的有关规定明确,省、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不准从事房地产、广告、律师、娱乐业及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营活动。
而此次发布的《规定》明确,经商办企业情形,主要是投资开办企业、担任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高级职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行为。
《规定》还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综合部门严于其他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定》中还出现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表述,这也引发市场高度关注。有分析称,这是历史上首次将私募股权投资及从业纳入领导干部配偶等的禁业要求之列。
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其他类私募基金。对于上述表述的意义,竹立家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从过去几年的经验看,我们在金融反腐方面发现了不少案例,其中有一部分涉及领导干部亲属利用其“权力光环”出现公权私用或者贪污腐败的情况,数额相当巨大。因此,有关规定很有必要。
《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年度集中报告后新产生的经商办企业情况要及时报告。
对领导干部报告情况要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发现有关经商办企业违反禁业规定的,责令领导干部作出说明,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退出现职、接受职务调整,并视情况给予领导干部相应处理处分。
其中,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领导干部,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四必”进行查核,不符合拟任岗位禁业规定的,应退出经商办企业,不同意退出的不予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