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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庆市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27日  点击次数: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庆市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
 
 宜政发〔201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34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现将《安庆市市级政府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主要内容。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包括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清单。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具体内容详见安庆市人民政府网站及相关部门网站。
二、严格执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外,各部门不得变相设置中介服务或服务环节,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设置限制性条款或指定中介服务。凡取消、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条件。凡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行政相对人可按照要求自行提供相关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实施。
三、加强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要求,结合权责清单修订及时调整完善。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调整,由行政权力行使单位提出,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优化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或限额管理规定,健全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立有效督查监管机制,推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网上运行,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附件:1.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目录
2.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目录
3.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清单目录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3日
 
 
 
附件1:
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目录
12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委托主体
一、市科技局(1项)
1
高新技术企业财务审计、鉴证
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初审推荐
行政相对人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2项)
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安全评价
民爆器材投资项目、安全生产、销售许可核准初审
行政相对人
3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备案和初步设计审查
行政相对人
三、市公安局(10项)
4
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行政相对人
5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行政相对人
6
体内酒精检验
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机关
7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测试、检验
检验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行政机关
8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行政机关
9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对违规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行政机关
10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处罚
行政机关
11
精神病鉴定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或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行政机关
12
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机关
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登记
行政相对人
 四、市民政局(9项)
14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机关
15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
行政机关
1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行政机关
17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机关
18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
行政机关
19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行政机关
20
社会团体注册登记验资
社会团体登记
行政相对人
21
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验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行政相对人
22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验资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相对人
 五、市司法局(2项)
23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资产证明
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以及注销的初审
行政相对人
24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资金证明
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司法鉴定许可延续的初审
行政相对人
 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项)
25
出具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行政相对人
 七、市国土资源局(15项)
26
土地勘测定界
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划拨、协议出让、土地资产处置、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行政机关
27
土地勘测定界
国有土地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审核
行政机关
28
土地勘测定界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核
行政机关
29
土地勘测定界
城市、集镇、村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
行政机关
3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或规划方案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机关
31
土地评估
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划拨、协议出让、土地资产处置、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行政机关
32
土地评估
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核
行政机关
33
土地评估
国有土地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审核
行政机关
34
土地评估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核
行政机关
35
不动产登记测绘
不动产登记
行政相对人
36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采矿许可审批(包括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和注销登记)
行政机关
37
矿业权评估
采矿许可审批(包括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和注销登记)
行政机关
38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结果备案
行政机关
39
国土资源执法土地测绘
对土地类违法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
40
国土资源执法矿山测绘
对矿山类违法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
八、市环保局(3项)
4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相对人
4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及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行政机关
43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个人剂量监测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延续、变更
行政相对人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委(6项)
44
排水水质、水量检(预)测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行政相对人
45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行政相对人
46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相对人
47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检测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及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机关
48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相对人
49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鉴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机关
十、市交通运输局(4项)
50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行政相对人
51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权限内港口工程、在港口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活动审批(子项:新建、改建、扩建危化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相对人
52
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
权限内港口工程、在港口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活动审批(子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 
行政机关
53
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检测
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
行政机关
 十一、市农委(1项)
54
肥料产品检测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初审
行政机关
 十二、市水利局(2项)
55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
水工程建设规划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子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相对人
5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行政机关
 十三、市商务局(7项)
57
设立典当行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出资能力证明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行政相对人
58
典当行设立验资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行政相对人
59
出具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所需的财务会计报告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行政相对人
60
出具设立拍卖企业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拍卖企业设立初审
行政相对人
6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资产评估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
行政相对人
6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
行政相对人
63
出具设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相对人
 十四、市文广新局(3项)
64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资产评估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行政相对人
65
台湾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产评估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行政相对人
66
建设单位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作业需要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各类作业许可
行政机关
十五、市卫生计生委(4项)
67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安全评价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行政相对人
68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放射诊疗许可
行政相对人
69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诊疗许可
行政相对人
70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检测
放射诊疗许可(子项:《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放射防护定期检测)
行政相对人
十六、市城乡规划局(2项)
71
规划选址专题论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相对人
72
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合格证核发
行政相对人
十七、市粮食局(4项)
73
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
对违反国家粮食购销管理规定的处罚(子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行政机关
74
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
对违反粮油仓储管理规定的处罚(子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
行政机关
75
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
市级储备粮油验收
行政机关
76
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行政机关
十八、市安全监管局(10项)
77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行政相对人
78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甲类)经营许可
行政相对人
79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行政相对人
80
非煤矿山安全现状评价(仅限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行政相对人
81
非煤矿山、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
行政相对人
82
非煤矿山、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
行政相对人
8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
行政相对人
8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
行政相对人
85
安全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安全培训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乙级)初审
行政相对人
86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检验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行政相对人
十九、市工商质监局(11项)
87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检验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行政相对人
88
车用气瓶安装鉴定评审
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行政机关
89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验资
公司(含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登记
行政相对人
90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册验资
公司(含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登记
行政相对人
9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相对人
9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审核发证
行政相对人
93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审计、验资、咨询
年度报告公示
行政机关
94
特种设备检验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的处罚
行政机关
95
计量检定
对违反计量监督管理的处罚
行政机关
96
商品量检验
对违反计量监督管理的处罚
行政机关
97
产(商)品质量检验
对违反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处罚
行政机关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1项)
98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相对人
99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相对人
100
药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开办、变更换证(子项:《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行政相对人
101
医疗器械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开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发)
行政相对人
102
药品检验
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处罚
行政机关
103
药品检验
违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查封扣押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机关
104
食品检验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规定的的处罚
行政机关
105
食品检验
违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查封扣押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机关
106
医疗器械检验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机关
107
医疗器械检验
违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查封扣押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机关
108
化妆品检验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的处罚
行政机关
 二十一、市人防办(市民防局)(3项)
109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
行政机关
110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编制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
行政相对人
111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
行政相对人
 二十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2项)
112
土地收储测绘
土地收购
行政机关
113
土地收储评估
土地收购
行政机关
 二十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项)
114
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公证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提取使用审批
行政相对人
二十四、市地税局(5项) 
11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行政机关
116
自然人股权转让收入确认资产评估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行政相对人
117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行政机关
118
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行政相对人
119
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评估
房产税的征收
行政机关
二十五、市气象局(2项)
120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行政机关
121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行政机关
二十六、市消防支队(4项)
122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行政相对人
123
消防火灾物证鉴定
消防火灾事故认定
行政机关
124
消防产品质量检验
消防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
12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行政相对人

附件2
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目录
(9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委托主体
一、市交通运输局(6项)
1
港口岸线使用合理性评估
权限内使用、变更、转让港口岸线(子项:港口临时岸线使用)
行政相对人
2
安全验收评价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许可(子项: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行政相对人
3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的许可
行政相对人
4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及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行政相对人
5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许可
行政相对人
6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子项: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
行政相对人
二、市农委(1项)
7
肥料田间示范试验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初审
行政相对人
 三、市气象局(2项)
8
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行政相对人
9
防雷产品测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行政相对人

 
附件3
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清单目录
(28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处理意见
一、市发展改革委(2项)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市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二、市公安局(1项)
3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任务书编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验收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任务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三、市国土资源局(8项)
4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临时用地许可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采矿许可审批(包括新设采矿权登记、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6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采矿许可审批(包括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和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
二级、三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8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采矿许可审批(包括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和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9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采矿权年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10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11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采矿权许可(包括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和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四、市农委(1项)
12
肥料田间试验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初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肥料田间试验技术评估、评审。
五、市水利局(7项)
13
洪水影响评价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及专项验收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4
洪水影响评价
水工程建设规划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子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审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1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7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18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审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9
水平衡测试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审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六、市林业局(1项)
20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2-10公顷临时占用非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的审核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七、市卫生计生委(2项)
21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具备检测能力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可自行开展卫生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具备水质检验条件的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可自行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八、市安全监管局(2项
23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培训,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4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项
25
餐饮服务自酿酒检测
餐饮服务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发)
具备检验条件的单位可按要求自行检验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市人防办(市民防局)(1项)
26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市旅游局(1项)
27
导游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导游证核准(市区)
申请人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部门不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县级以上医院提供服务。
十二、市公管局(1项)
28
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
招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备案审查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办理招标事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招标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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