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2016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6〕9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就奖补资金申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
按年度申报,本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在所在地农业(渔业、农机)、林业、水利、人社主管部门申报,经县(市)区农业、林业、水利、人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集中报送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人社局;市直单位和个人,直接在市农委、林业局、水利局、人社局申报。市农委、林业局、水利局、人社局对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申报项目涉及投资额、设备购置、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等均需提供税务发票,劳务支出等自制原始凭证支出不得超过总金额的10%。跨年度“文件认定类”项目可申报一次。
(一)若干政策第4条
1.申报条件
(1)当年完成基建和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发展项目。
(2)2014年以来累计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发展项目。
(3)“一事一议”奖励:亿元以上农业投资项目;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国家级龙头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
2.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安庆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申报表》(附表1);项目立项批复;上年度和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项目工程概算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建筑施工合同、建筑安装业发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设备类需提供采购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
(二)若干政策第5条
1.申报条件
(1)新建(技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厂。
(2)新建(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标准化清洁化茶叶、木本油料加工厂。
(3)新建(扩建)且当年收购利用农作物秸秆量2000吨以上加工厂。
2.申报材料
(1)农副产品加工厂: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加工厂建设方案及当年加工生产工作总结;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
(2)茶叶及木本油料加工厂:申请报告;《安庆市2016年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茶叶、本木油料加工)申报表》(附表2);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加工厂建设方案及当年加工生产总结;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
(3)农作物秸秆加工厂: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加工厂建设方案及工作总结;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秸秆收购发票等规范的收购凭证;完整的收购利用总量2000吨以上秸秆收购台账。
(三)若干政策第6条
1.申报条件
当年主营收入增幅达10%以上、且上缴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同步增长10%以上的农业企业。
2.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2015、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规上企业由统计部门(非规上企业由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幅度的证明或报表;2015、2016年度纳税总额(税票);《安庆市申报企业2016年度纳税确认表》(附表3)。
(四)若干政策第7条
1.申报条件
以土地经营权、大型农机具、钢架大棚等生产设施、仓单、保单和应收账款作为反担保抵(质)押物融资的农业企业。
2.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与银行或担保公司等签订的融资、担保等合同;反担保抵(质)押物清单;担保费率支付有效凭证(含担保部门出具的保费收入收据)。
(五)若干政策第8条
此条款奖补资金在人社部门办理申报。
1.申报条件
(1)已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16年度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为全员全险种参保的企业,企业截至2016年3月底应不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可继续申请缓缴。缓缴工作由企业向当地社保征缴机构申请,经当地主管部门、地税、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
(2)全员全险种参保的农业企业,缴清2016年养老保险费后,可以申请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费率标准结算2016年的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清2016年养老保险费后,应在2017年1月20日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向当地社保征缴机构申请结算,经当地主管部门、地税、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
(3)对参加失业保险、无欠费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企业应在9月30前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当地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标准为2015年工业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人社和财政部门建立享受稳岗补贴企业违反不裁员承诺补贴资金追回机制,检查和监督稳岗补贴资金申请、审批和使用情况,对未履行承诺而裁减人员的企业,将按照实际裁员人数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后续岗位补贴享受资格。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明、《2016年度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附表4)。
(2)申请报告、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企业证明、《2016年农业企业结算度养老保险费审批表》(附表5)。
(3)申请报告、2015年失业保险缴费有效凭证复印件、《企业2016年1-9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表》(附表6)、企业不裁员承诺书及其公示(附件1、2)、《2016年企业稳定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附表7)。
(六)若干政策第9条
此条款中(1)、(2)两项奖补资金在人社部门办理申报。
1.申报条件
(1)农业企业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技能培训补贴。凡农业企业向所在地农业、人社、财政部门申报培训计划后,利用内部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岗位要求,对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技能岗位劳动者,组织实施不少于120学时的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在经所在地农业部门、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查后,根据培训合格情况,按人均500元的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资金由人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农业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凡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且建立了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的农业企业,经向所在地农业、人社、财政部门申报培训计划后,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委托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向企业所在地农业、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1000、2000、3000元补贴。补贴资金由人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农业企业自主培训补贴。凡向企业所在地农业、人社部门报备后,企业聘请专业教师,自主开展业务、管理等提高职工职业能力的培训活动结束后,经企业所在地农业、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其实际支付教师报酬的50%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资金从财政预算内资金支出。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安庆市农业企业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附表8);《培训人员花名册》(附表9);身份证、劳动合同;培训签到簿、培训日志;专项能力证书;《安庆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附表10)。
(2)申请报告;《安庆市企业岗位提升培训计划审核表》(附表11);培训人员花名册(见附表9);身份证、劳动合;培训签到簿、培训日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安庆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见附表10)。
(3)申请报告: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资质证明);教师聘请合同;培训授课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见附表9)、培训签到表、培训现场照片;教师薪酬支付凭证;《安庆市企业自主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附表12)。
(七)若干政策第10条
1.申报条件
当年认定为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基地或示范联合体)、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当年认定为国家、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省以上林业、供销、农机部门认定的参照执行)、 “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湿地公园、休闲渔业基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2.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相关部门批准(或认定)文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由牵头领办的核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审报,申请报告中须附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核心龙头企业所占份额不得超过60%。
(八)若干政策第11条
1.申报条件
(1)“三品一标”建设。当年首次通过“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企业认证前须到属地农业部门备案,转换证书不在奖励范围内;当年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
(2)“名牌及获奖产品”建设。当年获得部级、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和参加国家级、省级以上交易会(展销会)且获金奖的单位。
2.申报材料
(1)“三品一标”建设:申请报告;营业执照(以个人名义申报的提供个人身份证),相关部门批准认定证书,以证书标注日期为准,有机食品需提供申报备案材料。
(2)“名牌及获奖产品”建设。申请报告;相关部门批准(或认定)文件或证书、奖牌。
(九)若干政策第12条
1.申报条件
当年在安徽电视台、中央电视台连续做广告一个月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在高速公路广告位投放高炮广告六个月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项奖励资金不得高于实际支付金额的50%。
2.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广告部门签订的合同;付款有效凭证;在电视台做广告,提供带电视台图标的广告录像片;在高速公路两侧做广告,彩色广告牌图片(注明具体位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验证材料。
(十)若干政策第13条
1.申报条件
(1)当年组织自产产品进超市销售且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2)农产品电子商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2.申报材料
(1)农产品进超市: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与超市签订的销售合同;农产品进超销售统计表;农产品进超销售结算明细表和结算的有效凭证(转帐凭证等)。
(2)农产品电子商务: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统计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记录凭证、支付结算凭证。通过第三方平台发生的电子商务销售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要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第三方交易凭证、三方交易合同、支付结算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及其他能证明通过电商平台实现真实销售额的证明材料。
(十一)若干政策第14条
1.申报条件
在上海、南京等外省省会城市或直辖市设立专卖店、直销窗口,销售本地农产品的、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
2.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租金付、收款有效凭证;主管部门出具销售本地农产品的的证明;在销售地正常纳税证明。
(十二)若干政策第16条
1.申报条件
(1)耕地流转:当年新增承包耕地1000亩以上(跨县合并计算)的种粮大户,有合法完备的耕地流转合同,不存在分包、包后抛荒现象的。同一种粮大户不能重复申报,也不能多头申报。
(2)育秧工厂:新建育秧厂房;播种操作间200平方米以上,晒场200平方米以上;建设育秧大棚;钢架大棚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购置育秧播种流水线2套以上,育秧硬盘、运输和插秧机械等;育秧工厂配备有相对稳定的农技和农机专业技术人员;有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等,并且上墙张贴;有供秧2000亩以上证明(与其他经营主体签订的供秧2000亩以上的合同或由当地农技推广部门给予自己栽插2000亩以上或外销秧苗和自己使用秧苗合计在2000亩以上的事实证明)。
(3)谷物烘干机: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当年购买安装,并列入安徽省2016年农机补贴机具范围内的产品;按属地管理原则,农业经营主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地农机局申请,个人在户籍所在地农机局申请,不准多头重复申报。
(4)服务主体和组织:新认定为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111”示范服务主体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含农业部认定的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和百强服务组织)。
2.申报材料
(1)耕地流转:申请报告;《安庆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土地流转)申报表》(附表13);近三年流转耕地合同和2016年新增耕地流转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底);乡镇农业、财政部门对2016年新增承包面积的证明及意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业主近几年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审查报告、证明、验收意见等相关材料。
(2)育秧工厂:申请报告;安庆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育秧工厂)申报表(附表14);育秧播种流水线、钢架大棚搭建材料、育秧硬盘、插秧机械购置发票;供秧合同或者由当地农技站出具的大户(合作社)自家机插面积证明。
(3)谷物烘干机:申请报告;个人申报的,提供身份证、一卡通帐户和经乡镇人民政府农经机构鉴证的土地承包合同;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乡镇人民政府农经机构鉴证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对公账户。烘干机的采购、安装合同、验收证明、出厂合格证及购买发票。
(4)服务主体和组织:申请报告;在所辖服务区县级农业部门备案证明;相关部门批准认定文件。
(十三)若干政策第17条
1.申报条件
(1)设施农业:新建蔬菜钢架大棚基地100亩以上,且符合安庆市农业委员会蔬菜钢架大棚基地标准、小区片数、片间距、无公害标准生产及基础设施配套等规定要求;新建连栋温室大棚面积10亩以上,且棚檐高度达3米以上,配备温控、穴盘育苗、微喷滴灌设施等附属设施的。
(2)茶园、果园、桑园相对集中连片200亩以上;当年移栽成活率达到80%以上;建园时间为去冬今春新栽或改种换植的,所种植物长势良好;有合法完备的耕地流转合同,不存在分包、包后抛荒现象。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安庆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钢架大棚)申报表》(附表15);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购买物资设备发票;所在乡镇农业部门证明。
(2)申请报告;《安庆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茶园、果园、桑园)申报表》(附表16);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采购种苗发票及购买物资设备发票等(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所在乡镇农业部门证明。
(十四)若干政策第18条
1.申报条件
(1)新建池塘:当年建成池塘特色水产养殖规模达到300亩以上,塘口、塘埂规范整齐,水深相当,进排水分开,且于当年实施名特优品种养殖的。
(2)改造池塘:当年改造池塘特色水产养殖规模达到300亩以上,塘口、塘埂规范整齐,水深相当,进排水、电、路基础设施齐全,护坡硬化,建有沉淀和净化池,且于当年实施名特优品种养殖的。
(3)新建池塘循环流水养鱼:当年被认定为省级池塘循环流水养鱼示范基地。
2、申报材料
(1)新建、改造池塘:申请报告;《安庆市2016年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池塘建设和循环流水基地)申报表》(附表17);滩涂养殖证或承租合同;基建合同及付款有效凭证,设备物资采购发票、竣工验收表。
(2)池塘循环流水养鱼:申请报告;购买物资设备发票;竣工验收表;相关部门批准认定文件。
(十五)若干政策第19条
1.申报条件
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建设、规模、存栏等方面符合安庆市畜牧兽医局制定的操作规程要求。
2.申报材料
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申请报告;《安庆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申报表》(附表18);新建养殖场用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明;购置材料设备的发票; 竣工验收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十六)若干政策第20条
1.申报条件
(1)造林大户:当年新增造林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造林大户。
(2)苗木生产基地:当年新建苗木生产基地400亩以上的种植户。
2.申报材料
(1)造林大户:申请报告;《安庆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造林大户)申报表》(附表19);2015年新增连片流转土地合同;当年采购树苗发票,自育自用苗木需当地林业站证明,县(市、区)林业局检查验收小班登记表。
(2)苗木生产基地:申请报告;《安庆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苗木生产)申报表》(附表20);2015年新增连片流转土地合同;当年采购树苗发票,自育自用苗木需当地林业站证明,县(市、区)林业局检查验收小班登记表。
(十七)若干政策第21条
1.申报条件
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沟河、末级渠系,竣工决算并通过了年度民生工程考核;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符合县(市)区农田基本建设指挥部规定的标准质量要求。
2.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安庆市2016年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自建项目)申报表》(附表21);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年度花名册;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建筑施工合同、建材发票等支付凭证;年度民生工程考核材料。
(十八)若干政策第22条
1.申报条件
(1)科技成果转化:当年引进、推广近五年(2012-2016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或成果证书,具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的成果。其中①种植业: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当年要有百亩以上连片种植的示范片且比全县种植水平增产10%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当年要有万亩以上示范片且比全县种植水平增产5%以上。②畜牧业:当年引进、推广新品种营销额达100万元以上,引进应用新成果直接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③渔业:引进、推广新品种的单养或主养池塘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应用、推广新技术池塘集中连片养殖面积在200亩以上,其中稻田综合种养渔业利用面积不得少于总面积的8%。④农机:引进新技术应用面积在100亩以上,推广面积1万亩以上,且必须集中连片,其中山区农机化技术推广面积1000亩以上。⑤农村能源:集中连片推广农村能源新技术应用于农户在200户以上,或引进农村能源新技术生产的产品年产值200万元以上。⑥龙头企业引进国家、省级科技成果并试生产形成产品的或转化成产品并批量生产实现产业化的。
(2)当年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良种场(保种场、现代种业示范场)。
(3)不得与市科技奖补政策重复享受。
2.申报材料
(1)科技成果转化:申请报告;《安庆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成果引进推广)申报表》(附表22);国家级、省级成果证书;项目来源合法性证明;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效益证明;推广科技成果支付费用的发票;申报条件相应的验证材料。
(2)良种场创建: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批准认定文件。
(十九)若干政策第23条
1.申报条件
(1)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生产基地建设:当年获得农业部认证的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生产基地。
(2)蔬菜和果树标准园(基地)建设:当年认定为国家、省级蔬菜和果树标准园(基地)创建单位。
(3)农业机械化:当年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水稻、油菜、山区特色产品生产机械化和秸秆机械化还田示范县”。
(4)示范场建设:当年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文件。
2.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营业执照(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相关部门批准认定文件。
(二十)若干政策第24条
1.申报条件
当年承担省粮食绿色模式攻关项目示范点片创建;当年认定为省级以上农牧结合示范基地;当年认定为省级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当年认定为省级或部级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示范基地(含绿色防控示范区)创建单位;当年列入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
2.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安庆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绿色等示范点片、基地)申报表》(附表23);示范点片、基地实施方案;专业统防统治组织在所辖服务区县级农业部门备案证明,统防统治承包服务合同(如果涉及多家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协调以一个服务组织申报);相关部门批准认定文件。
(二十一)若干政策第25条
1.申报条件
列入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减排年度计划且通过国家或省减排项目认定的项目单位。
2.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减排设施验收文件及通过国家或省污染减排项目认定材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的未获得同类其他财政项目资金支持证明。
三、申报程序及责任
1.申报及初审。农业(林业)企业、单位、合作组织、农户等申报主体对项目建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市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县(市)区农业、林业、水利、人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初审,并在所在县(市)区网站及乡镇、项目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填制《××县(市、区)2016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项目初审汇总表》(附表24,渔业、农机单列县由农委统一汇总填制),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报送市农委、林业局、水利局、人社局,并对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凡工作不负责任,将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向市级申报,取消该县(市)区该类项目全年申报资格。
2.受理及抽查。市农委受理农业项目申报,市林业局统一受理林业项目申报,市水利局统一受理水利项目申报,市人社局统一受理企业社保培训项目申报。凡申报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和要求。市农委、林业局、水利局、人社局负责组织项目的抽查,抽查项目个数(按建设内容分类)不少于30%,并提出项目抽查意见,并填制《安庆市2016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项目市级审核汇总表》(附表25)。核查人员要深入实地对照标准检查,对检查结果负责,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核查结果明显严重失真的,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3.公示及兑现。市农委、林业局、水利局、人社局负责将拟兑现的项目情况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阶段的投诉监督统一由市监察局受理。对申报项目的核减事项、核减原因等情况由市农委、林业局、水利局、人社局实行告知制。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市财政局负责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及时拨付市级奖补资金。
4.加强资金管理。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应专项用于农业发展。各县(市)区应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其它
本细则与《若干政策》配套施行,由市农委、林业局、水利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申报及汇总表格附后。
根据《安庆市2016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宜政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政策)文件精神,就奖补资金申报,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时间
(一)政策受理申报时间为:2016年12月10日- 2017年4月10日。
(二)申报时间如遇节假日则顺延,逾期不再受理(本文件要求正常经营一年项目除外)。
二、申报范围及材料要求
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相关必备的证明材料,有关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必要时应当出示原件。
政策第4条
1、物流企业纳税奖励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不含交通运输)。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下同)和申请表[附件1];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统计部门确定的主营业务收入证明;
(5)经税务部门确认的2015、2016年度纳税确认表[附件13];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2、物流企业升级奖励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度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新认定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发的物流企业晋级证书。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3、设立区域总部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度中国交通运输物流行业名录中世界100强和中国物
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安庆新设立区域总部(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等一项或多项职能,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一家是跨市企业)并运营。
申报条件: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在安庆新设立区域总部的证明材料。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4、物流项目投资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
2016年度投资额(不含土地)在1000万元以上的村镇末端配送设施(仓储配送中心、农村物流快递公共取送点建设、城乡互动的双向物流体系建设)、农产品物流设施(预冷、加工、冷藏、配送、追溯等的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城市配送设施(集运输、仓储、配送、信息交易为一体的综合物流服务实施)、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连接和转运设施,推进公、铁、水、民航等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的衔接)、信息技术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先进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改造传统业务模式和管理系统,优化物流资源配置)、物流标准化项目(托盘共用体系、物流设施设备的标准
化建设、物流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5)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厂房设施和设备购置发票;
(6)项目发票清单[附件14];
(7)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8)县(市)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政策第5条
1、商贸企业销售增长项目(市商务局受理)
申报条件:
企业注册地在安庆境内;统计、税收纳入安庆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类)。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统计部门确认的2016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证明(附统计部门一套表网页);
(5)经税务部门确认的2015、2016年度纳税确认表[附件13];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2、安庆名特优产品经销窗口建设项目(市商务局受理)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是在安庆注册的限上商贸企业,项目建设地必须是国内一线城市(北上广深津)和省会城市,或一线城市的商场超市、机场、高铁站,经销产品必须是安庆地方名特优产品(含安庆老字号)。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统计部门出具的限上企业证明材料;
(5)经销窗口的租赁协议(合同)及面积证明以及企业缴纳租赁费收据复印件;
(6)经销产品品类明细表;
(7)经销窗口内外部实景照片;
(8)已建窗口2016年销售收入明细表;
(9)经营时间相关材料;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3、商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商务局受理)
申报条件:
商贸服务企业2016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提升改造项目(包括2015年结转到2016年续建项目,其发票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该项目必须正常营业(或项目完工)。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建项目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
(5)固定资产设备清单、设备购置合同、设备安装合同、设备购置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
(6)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7)项目发票清单[附件14];
(8)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政策第6条(市商务局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度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1亿元、5000万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2016年度新获批为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2016年度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实际使用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超过20家且年网上销售额累计达2亿元以上的;电商产业带项目年网上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我市自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年网上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
2016年度在我市注册、在我市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有销售额要求的须提供后台交易数据(以U盘存储)以及物流清单,销售额有增幅要求的须提供近两年数据,同时均须提供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示范企业须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电商园区(楼宇)须提供相关图纸、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园区签订合同(复印件)等佐证资料;
(5)相关费用交费凭证,自制费用明细汇总表(序号、费用名称、收费单位、类型、金额);
(6)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网络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6)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初审意见;
(7)除示范企业外,其它均需提供市级商务、财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政策第七条(其中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由市商务局受理;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度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同一企业已享受过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补助后退出,再次成为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不再享受。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五)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统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政策第8条
1、“主食厨房”示范加工配送中心项目(市商务局受理)
申报条件:
“主食厨房”示范加工配送中心必须是经过市商务、粮食主管部门联合新认定,总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新建社区直营网点5个以上的。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由市环保、食品药品等部门的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5)市商务、粮食主管部门认定的“主食厨房示范加工配送中心”批复文件;
(6)项目资金发票和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7)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8)项目发票清单[附件14];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2、“放心粮油”和“放心早餐”销售固定网点建设项目(市商务局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对新认定的“放心粮油”和“放心早餐”销售固定网点,单个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民族特色、老字号餐饮企业在50平方米以上)。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
(3)建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销售固定网点产权证明;
(5)销售固定网点内外部实景照片;
(6)市商务、粮食主管部门认定的“放心粮油”和“放心早餐”销售固定网点批复文件;
(7)市级商务、粮食部门验收意见;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3、建设连锁便利店项目(市商务局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我市限上商贸企业新建连锁便利店门店数量应不少于4个,单个面积在100平方米(其中24小时各类业态便利店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以上,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
(3)建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自建便利店产权证明或便利店租赁合同;
(5)便利店建设明细表及内外部实景照片;
(6)经营时间相关材料;
(7)市级商务、财政部门验收意见;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政策第9条
1、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市发展改革委受理)
申报条件:2016年度获得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称号。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2)省发展改革委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批准文件(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2、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项目(市商务局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对企业新建或改造符合省商务厅要求的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特色商业街。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
(3)建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方案、经营业态、经营户明细表、特色街长度、平面图、实景照片等);
(5)省商务厅认定批复文件;
(6)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7)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3、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市发展改革委受理)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2)国家质监总局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批准文件(复印件);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4、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项目(市商务局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度新获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国家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政策第10条
1、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市发展改革委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度新认定的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企业。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2)经国家、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新认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明文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2、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市发展改革委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度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组织。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2)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3、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市发展改革委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度新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承办单位。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2)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实施该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3)县(市)、区及以上政府指定申请单位文件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市发展改革委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度新获得马德里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核准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2)马德里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核准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文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5、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庆市政府质量奖、安徽名牌、安徽省卓越绩效奖(市发展改革委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度新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庆市政府质量奖、安徽名牌、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2)新获得的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庆市政府质量奖、安徽名牌、安徽省卓越绩效奖证明文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6、老字号认定项目(市商务局受理)
申报条件:
获“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称号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
(2)建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家、省商务主管部门“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认定批复文件(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7、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受理)
申报条件:
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2)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标准项目完成证明文件复印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或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政策第11条(市商务局受理)
申报条件:
对2016年度国际知名品牌100强来宜新设立旗舰店或专卖店并在本市纳税的;对国内销售排名前10的商业品牌企业来宜新设立旗舰店或专卖店并在本市纳税的。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
(3)建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权威机构认定的国际知名品牌100强名单及国内销售排名前10的商业品牌企业认证文件或证书。
(5)项目建设内容(经营业态、店面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实景照片等);
(6)国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7)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政策第12条(市发展改革委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度设立且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从事战略规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管理咨询、评估、会计、审计、税务、法律服务、工程咨询等商务服务业。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统计部门确定的营业收入证明;
(5)经税务部门确认的2015、2016年度纳税确认表[附件14];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政策第13条(市发展改革委受理)
1、投资新建体育健身场所
申报条件:
2016年度社会资本投资新建体育健身场所,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房屋购置相关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清单[附件14]、设备购置合同、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意见;
(6)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2、组织承办国际、国家、省级比赛
申报条件:
2016年度在我市组织承办国际、国家、省级比赛的,运营成本超过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承办赛事秩序册原件、相关费用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意见;
(6)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政策第14条
1、举办展会项目(市商务局受理)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注册地在安庆域内,经营范围须包括展览展示服务内容,展会必须经安庆市政府批准举办。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举办展会的市政府批准文件;
(5)展会场地平面图(标注场地尺寸)或展位数量明细表;
(6)展会现场实景照片;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2、参加境内展(市商务局受理)
申报条件:
在安庆域内注册并按章纳税的企业,参加的展会必须是境内国际、全国性专业(专题)展销会(不含广交会)。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参展邀请函及参展合同;
(5)展位费发票复印件(验证原件)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6)项目发票清单及展会现场实景照片;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政策第15条
1、旅游+研学(市旅游局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度新评为省研学旅行基地,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省旅游局批准文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2、旅游+体育(市旅游局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度新评为省五星级体育旅游产业基地,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省旅游局批准文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3、旅游+健康(市旅游局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度入选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项目),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家、省旅游局批准文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4、旅游+购物(市旅游局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度新评为“中国特色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安徽省旅游必购商品(特色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家、省旅游局批准文件;
(5)在国家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奖企业证明文件、证书;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5、乡村游(市旅游局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投资建设乡村旅游集聚区,被上海长三角旅游发展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建设乡村旅游集聚区规划、施工合同、上海长三角旅游发展研究中心认证材料;
(4)市旅游局审核意见;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6、自驾游(市旅游局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投资建设自驾游露营地,被上海长三角旅游发展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建设自驾游露营地规划、施工合同、上海长三角旅游发展研究中心认证材料;
(4)市旅游局审核意见;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7、养生游(市旅游局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度新评为国家、省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家、省旅游局批准文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8、民宿游(市旅游局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投资建设乡村民宿,被上海长三角旅游发展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建设乡村民宿规划、施工合同、上海长三角旅游发展研究中心认证材料;
(4)市旅游局审核意见;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9、固定资产投资(市旅游局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旅游经营主体投资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含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标识等旅游公共服务项目,不含乡村旅游集聚区),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由项目单位提供2016年项目建设规划、施工合同、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厂房设施和设备购置发票清单[附件15]),
(5)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6)县(市)区旅游、财政部门初审意见;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10、旅游宣传(市旅游局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本市旅游企业围绕城市旅游主题形象策划产品、路线,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报纸和高速、机场、高铁站持续投放3个月以上宣传广告。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由旅游企业提供合同、广告费发票复印件、监播报告,平面广告实拍图;
(5)市旅游局审核意见;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政策第16条
1、在线教育信息服务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建设在线教育信息服务平台,投资额(设备、软件)在50万元以上的。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设备、软件发票复印件及发票清单[附表14];
(5)市教体局验收证明;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2、智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市旅游局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建设智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投资额(设备、软件)在50万元以上的。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设备、软件发票复印件及发票清单[附表14];
(5)市旅游局验收证明;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3、征信服务信息服务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受理)
申报条件:
2016年建设征信服务信息服务平台,投资额(设备、软件)在50万元以上的。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设备、软件发票复印件及发票清单[附表14];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4、新兴服务业态企业购房、租房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受理)
申报条件:
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业态企业(购置经营用房,需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发生实绩)。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房屋购置合同、购置发票、营业收入有效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5)经信、环保、工商质监、科技等部门认定新兴服务业态企业证明材料;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政策第17条(市商务局受理)
申报条件:
设立农村电子商务县级服务中心,且建立贫困村村级电商服务站达到10个以上(宜秀区8个以上),帮助贫困村和贫困户线上销售当地农副产品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情况证明材料(附实景照片);
(5)县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当地农副产品销售证明材料;
(6)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初审意见;
(7)市商务部门验收意见书。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政策第18条(市旅游局受理)
1、旅游扶贫开发项目
申报条件:
2016年度旅游企业采取“公司+基地+贫困户”模式,投资建设乡村旅游项目。
申报资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旅游企业成立合作社相关证照(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及贫困户入股名单;
(4)由企业提供项目建设规划(策划书)、施工合同、投资清单(服务设施和设备购置发票、工程决算等)。
(5)市旅游部门验收意见书。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2、旅游就业扶贫项目
申报条件:
2016年度本市旅游企业(包括A级景区、星级酒店、旅行社和星级农家乐等)安排5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并签订一年用工合同。
申报资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4)旅游企业提供贫困人口基本资料表(所在村组、姓名、身份证号码、致贫原因);
(5)用工合同及薪资支付证明(需就业6个月以上);
(6)县(市)区旅游、扶贫部门初审意见。
(7)市旅游部门验收意见书。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3、旅游扶贫基础设施项目
申报条件:
2016年度旅游经营主体在扶贫村建设完成标准化的游客服务中心、2A旅游厕所、小型生态停车场和旅游标志牌等旅游基础设施。
申报资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4)由企业提供项目建设规划(策划书)、施工合同、投资清单(服务设施和设备购置发票、工程决算等);
(5)市旅游局验收证明;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5]。
政策第19条(市地税局受理)
申报说明:
(1)本政策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办理;
(2)本政策适用于城区服务业企业,土地性质是工业、商业用地(不含房地产);
(3)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4)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暂缓执行市政府宜政秘[2014]124号文件,继续按原标准执行的相关手续。
政策第20条
本政策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办理。
申报条件1:
全员全险种参保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缴清2016年养老保险费后,可以申请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费率标准结算2016年的养老保险费。
申报说明:
服务小微企业缴清2016年养老保险费后,应在2017年1月20日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向当地社保征缴机构申请结算,经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及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其中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企业由市企业主管部门及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
申报材料:
(1)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服务业小微企业证明;
(2)服务业小微企业结算2016年度养老保险费审批表[附件4]。
申报条件2:
已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的限上服务业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16年度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申报说明: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为全员全险种参保的限上服务业企业,企业截至申报时上月底应不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可继续申请缓缴。缓缴工作由企业向当地社保征缴机构申请,经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及地税、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其中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企业由市企业主管部门及地税、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
申报材料:
(1)所在地统计部门出具的限上服务业企业证明;
(2)2016年度服务业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附件3]。
申报条件3:
对参加失业保险、无欠费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当年9月份申报结束)。
申报说明:
服务业企业应按人社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当地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标准为2015年服务业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人社和财政部门建立享受稳岗补贴企业违反不裁员承诺补贴资金追回机制,检查和监督稳岗补贴资金申请、审批和使用情况,对未履行承诺而裁减人员的企业,将按照实际裁员人数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后续岗位补贴享受资格。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2015年失业保险缴费有效凭证复印件;
(3)2015年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情况一览表[附件5];
(4)不裁员承诺书[附件6];
(5)2016年安庆市企业享受稳岗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2]。
政策第21条
本政策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办理。
1、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
申报条件:
服务业企业向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申报培训计划后,利用内部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岗位要求,对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技能岗位劳动者,组织实施不少于120学时的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在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培训合格情况,按人均500元的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申报材料:
(1)企业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附件7];
(2)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8];
(3)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培训签到簿;
(6)培训日志[附件9];
(7)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8)安庆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11]。
2、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申报条件:
服务业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且建立了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服务业企业事前向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申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委托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向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企业人均1000、2000、3000元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申报材料:
(1)企业岗位提升培训计划审核表[附件10];
(2)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8];
(3)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培训签到簿;
(6)培训日志[附件9];
(7)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安庆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11]。
3、培训教师薪酬补贴
申报条件:
服务业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备后,聘请专业教师,自主开展业务、管理等提高职工职业能力的培训活动结束后,经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按实际支付教师报酬的50%给予企业补贴,一次性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列支。
申报材料:
(1)教师身份证及复印件;
(2)教师资格证(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
(3)教师聘请合同及复印件;
(4)培训授课计划;
(5)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8];
(6)培训签到表;
(7)培训现场照片;
(8)教师薪酬支付凭证及复印件;
(9)企业自主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2]。
三、附则
(一)申报方式。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商务局、旅游局等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后经当地政府同意并盖章后统一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旅游局窗口。企业座落地与税收地不一致的,由地税征缴所在地发展改革委(经发局)、商务局、旅游局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初审;市直企业由企业坐落地发展改革委(经发局)、商务局、旅游局组织申报。
(二)材料报送要求。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商务局、旅游局将《安庆市2016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资金汇总表》和装订成册的企业申报材料,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一份报送市相关受理窗口。
(三)联合会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相关受理部门、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市审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四)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在市受理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政府审批。由受理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六)资金拨付和监管。
1.拨付比例。政策第19降低企业土地使用税由地税部门直接办理,第20条降低企业社保成本和第21条支持企业开展培训由人社部门直接办理。其余服务业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政府与申报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比例承担。城区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潜山县、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宿松县)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桐城市、怀宁县)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2.拨付时间。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县市区财政部门或相关申报企业。其中,城区范围内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兑现,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办理结算。县(市)范围内的奖补资金,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指标下达县(市)财政,由各县(市)财政统一兑现。
3.严格督审。各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奖补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审计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部门、企业实行责任追究,由财政会同审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行政责任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奖补政策资金,并在市内通报。
4.责任追究。对应配套资金而未配套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请市政府对相关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5.其他。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税务机关查处企业有偷税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市发改委和财政部门,有偷税行为的企业不得申报2016年《现代服务业政策》支持资金。
本细则与市政府《现代服务业政策》同步施行,由市发改委、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