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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2016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7年05月12日  点击次数: 

 

安庆市2016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发展和提升现代服务业,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2016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 “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服务业规模化发展
4.做大做强物流业。对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不含交通运输),以上年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为基数,按其当年缴纳税收本市留成超基数部分的30%给予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安庆新设立区域总部并运营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2016年度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村镇末端配送设施、农产品物流设施、城市配送设施、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信息技术应用、物流标准化等项目,按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促进商贸业扩规升级。对2016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增长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税收不低于上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20万元、10万元、5万元,销售增长每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的,再奖励1万元;对营业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增长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税收不低于上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10万元、5万元,销售增长每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的,再奖励1万元。
对2016年度限上商贸企业到国内一线城市(北上广深津)和省会城市新建安庆名特优产品经销窗口,综合销售安庆名特优产品品类50个以上、单个窗口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一线城市商场超市、机场、高铁站的窗口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窗口建设单位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建且正常经营的经销窗口,按每个窗口当年地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2016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提升改造商贸服务企业,正常营业(或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6.壮大电子商务业规模。对2016年度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1亿元、5000万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网络促销费、软件服务费、网络通信费、服务器托管费实际支出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2016年度新获批为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2016年度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实际使用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超过20家且年网上销售额累计达2亿元以上的;或电商产业带项目年网上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或我市自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年网上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16年度在我市注册、为我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且当年度在我市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服务业企业“小升规(限)”。对2016年度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增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限(规)下转限(规)上企业,须连续2年入库、且第2年销售额增长10%以上。
三、支持服务业专业化品质化发展
8.构建便利化生活服务体系。对2016年度新认定的“主食厨房”示范加工配送中心,总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新建社区直营网点5个以上,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放心粮油”和“放心早餐”销售固定网点,单个自有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民族特色、老字号餐饮企业在50平方米以上),按每个店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建设连锁便利店,单个面积在100平方米(其中24小时各类业态便利店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以上,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每个便利店5万元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打造专业化服务业集聚区。对2016年度获得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称号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16年度企业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16年度新获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园区(基地)运营方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支持企业创品牌。对2016年度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核准注册的马德里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庆市政府质量奖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安徽名牌、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吸引高端商业品牌入驻。对2016年度国际知名品牌100强来宜新设立旗舰店或专卖店并在本市纳税的,按其当年缴纳税收给予全额奖励;对国内销售排名前10的商业品牌企业来宜新设立旗舰店或专卖店并在本市纳税的,按其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12.大力发展商务服务业。对2016年度设立且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从事战略规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管理咨询、评估、会计、审计、税务、法律服务、工程咨询等商务服务业,按其当年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2016年前设立且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以上年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为基数,按其当年缴纳税收本市留成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奖励。
13.积极培育体育服务业。对2016年度社会资本投资新建体育健身场所,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房屋购置相关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16年度在我市组织承办国际、国家、省级比赛的,运营成本超过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分别给予体育运营商20万元、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已承担市体育中心和全民健身中心营运的体育运营商,须先完成年度投资和国家、省级赛事活动任务)。
14.加快发展会展服务业。对2016年度经市政府批准在本市举办的展会,每次举办展会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200个标准展位的会展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本市企业参加境内国际、全国性专业(专题)展销活动(不含广交会),给予其展位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全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5.推动旅游新业态发展。对2016年度旅游企业投资发展“旅游+研学、+体育、+健康、+购物”和乡村游、自驾游、养生游、民宿游等旅游新业态(产品),获得国家和省旅游局等单位评定的,分别给予3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旅游经营主体投资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含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标识等旅游公共服务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 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围绕城市旅游主题形象策划产品、路线,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报纸和高速、机场、高铁站持续投放3个月以上宣传广告的本市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广告费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支持“互联网+”等新模式发展。对2016年在线教育、智慧旅游、征信服务等建设信息服务平台,投资额(设备、软件)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设备、软件)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业态企业,当年购置经营用房,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发生实绩的,给予购房款5%的一次性补助;租用经营用房的,当年给予40%的租金补贴,月补助不超过12元/平方米。
五、推进电商与旅游专项扶贫
17.推进电商扶贫。对2016年度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农村电子商务县级服务中心,且建立贫困村村级电商服务站达到10个以上(宜秀区8个以上),帮助贫困村和贫困户线上销售当地农副产品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销售10万元,再奖励1万元。
18.加大旅游扶贫。对2016年度旅游企业采取“公司+基地+贫困户”模式,投资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给予3万元/村一次性奖励;旅游企业安排5个贫困人口就业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个贫困人口再增加0.2万元。对旅游经营主体在扶贫村建设完成标准化的游客服务中心、2A旅游厕所、小型生态停车场和旅游标志牌等旅游基础设施,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进一步降低服务企业成本
19.降低企业土地使用税。2016年度城区服务业企业暂缓执行《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4〕124号)中的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宜政办秘〔2008〕9号)的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县(市)根据自身实际出台相应政策。
20.降低企业社保成本。2016年度服务业企业生育保险单位费率由0.8%降至0.5%;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下降,一至八类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自2016年5月起,服务业企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5%降至1%。全员全险种参保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缴清当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费率结算。
允许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暂时困难的限上服务业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可继续申请缓缴。
对参加失业保险、无欠费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2015年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1.支持企业开展培训。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对服务业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技能岗位劳动者组织技能培训的,按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对服务业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职工岗位技能和素质水平的,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每人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补贴。
对服务业企业聘请专业教师,自主开展业务、管理等培训活动,提高职工职业能力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按其实际支付教师报酬的50%给予补贴。
七、附则
22.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与企业或单位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按比例承担。城区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执行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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