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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 |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7年05月12日 点击次数: |
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安庆工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兑现范围
1.2016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在本市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工业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4.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2015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2016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2%以上的,上缴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2015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1亿元)至4亿元(不含4亿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的,上缴税收增幅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
对2015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含4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8%以上的,上缴税收增幅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70万元。
对2015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16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6%且税收同比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企业“小升规”。对2016年度新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的,市财政给予该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16年度规上工业企业中,经省新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市财政给予该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第4、5条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其中一项奖励。
6.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列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样本库中的小微企业,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且上缴税收同步增长10%以上的,奖励企业管理层2万元。在此基础上,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10个百分点,再奖励企业管理层2万元,同一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且奖励资金总额不得高于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三、支持企业降低成本
7.降低企业生产配套成本。对单位综合能耗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工业企业,2016年度生产用水新增部分每立方米按0.02元补贴;生产用电新增部分每千瓦时按0.01元补贴;生产用气新增部分每立方米按0.05元补贴。
鼓励直购电交易。对2016年度与本地发电企业签订直购电交易的,按其交易量给予用电企业每千瓦时0.01元补贴。
8.降低企业土地使用税。城区工业企业暂缓执行《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4]124号)中的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宜政办秘[2008]9号)的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县(市)根据自身实际出台相应政策。
9.降低企业社保成本。允许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可继续申请缓缴。
工业企业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2%降至1.5%;生育保险由0.8%降至0.5%;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下降,一至八类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全员全险种参保的工业小微企业,缴清当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费率结算。
对参加失业保险、无欠费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2015年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10.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入驻市财政(同安公司)和各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免收租金,但该企业与同安公司和各区签订投资协议必须按期投资到位,未按期到位投资的不予免收租金。城区入驻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三清”土地内)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采取先缴后补,但该企业必须在租赁期内工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租赁企业依据租赁合同和支付凭证据实补助2016年度租金,月补助不超过12元/平方米。入驻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租金补贴最多不高于该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11.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间合并重组新设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亿元以上的,且会计年度上缴税收比合并重组前同比增长10%,给予新设立企业管理层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不得高于该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原企业实际控制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市外资本收购本地企业并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涉及到新办企业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新办企业。对兼并重组企业重新设立运行后,其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新设立企业。采用托管方式的在被托管后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困难企业。
对兼并重组企业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后实现兼并重组、生产经营正常的,给予被调查企业尽职调查费用50%的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知名工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该企业50%奖励。
对2016年度总部在外地但在安庆投资的工业企业和总部在本地但在外地投资工业企业,其在安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以上,年上缴税收增长10%以上的,比上年增加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80%奖励企业管理层;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年上缴税收增长5%以上的,比上年增加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40%奖励企业管理层。上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其中一项奖励。
13.鼓励工业地产品采购。对工业企业采购本市其它工业企业产品作为其生产原材料配套的(含生产设备、产品代加工,不含企业关联交易和水、电、热、水泥、混凝土、石化产品和矿产品等),全年采购金额(不含税,下同)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金额的2%给予补助;同一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4.支持企业设备改造。对2016年度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企业设备(含企业对整体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升级而购买的软件包,下同)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设备投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15.支持老字号企业发展。对 “中华老字号”工业企业2016年度进行设备改造的,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5%的一次性补助。对 “安徽老字号”工业企业2016年度进行设备改造的,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
16.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2016年度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的,给予企业机器人设备购置款15%的补助,同一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14、15、16条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兑现其中一项奖励。
17.支持企业产品提升。对2016年度新认定为省级新产品、工业精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产品研发人员5万元。对工业产品(作品)参加国家级、省级以上比赛且获奖的,每个获奖产品(作品)分别一次性奖励产品设计人员10万元、5万元。支持企业参加市场化的行业比赛,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18.支持企业智能制造。对2016年度新获得国家级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5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工厂、数字车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其中一项奖励。
19.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对规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参加省级以上工业企业行业生产或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和商学院),凭证书和发票给予培训学费全额补助。
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对工业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技能岗位劳动者组织技能培训的,按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对工业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职工岗位技能和素质水平的,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每人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补贴。
对工业企业聘请专业教师,自主开展业务、管理等培训活动,提高职工职业能力的,由企业提前提出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按其实际支付教师报酬的50%给予补贴。
20.促进企业绿色发展。对2016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万元产值能耗同比下降5%的工业企业,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0吨标煤(含50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2000吨标煤(含20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吨标煤(含5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21.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按比例承担。城区企业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企业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范围的企业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执行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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