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2016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创新强市,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2016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本市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3.对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交易到账额的10%予以资金补助,单项成果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该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的,按其销售收入2%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销售该产品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移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收益的50%。
4.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每个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对上述动植物新品种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的,按该产品当年销售收入的2%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销售该产品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对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获批三年内,新药年销售额进入省排名前10名的企业,一、二、三类新药分别补助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5.对新入选或引进的“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和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省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予以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另行制定)。对上述人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创业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和40万元项目补助。对上述项目实施企业,按其投产首年度销售该项目产品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对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外国专家局立项的引智项目,按外国专家局下拨经费1∶1比例给予企业配套。
6.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科技创业团队在我市落地产业化投资项目,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以出资参股或债权方式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出资参股或债权比例不高于40%。同一项目再获得省高层次科技团队项目支持的,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鼓励发明创造
7.对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给予每件4000元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000元资助;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500元资助;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达到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奖励0.5万元、1.5万元、2.5万元、10万元。对获得PCT(专利合作条约)国外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元资助。
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资助。对当年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1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8.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10万元。
9.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的,按其销售收入2%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销售该产品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对新认定的省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省专利新产品,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实施上述奖励项目产业化的企业,该项目产品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的,按其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销售该项目产品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11.对获得由科技部等部委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相应赛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
对实施上述奖励项目产业化的企业,该项目产品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的,按其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销售该项目产品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四、支持企业自主研发
12.对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省拨款额30%比例给予配套,单个项目不超过 500万元;对省立项支持的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按省支持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
13.确定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50个),支持我市企业自主研发项目,按单个研发项目研发费用不超过30%比例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按其省绩效考核奖励金额1∶1比例给予配套。
14.对上一年度我市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长3%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研发投入5%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促进我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包含共建技术转移机构、产学研合作专项对接交流活动、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和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等;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自主开展协同创新活动,按企业实际支付给合作单位(一级法人)经费的30%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1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国家级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评价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奖励。对在国家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的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在省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的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新购仪器设备给予一次性3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对新建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国家或省批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研发和运营补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和博士后给予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18.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2)省备案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3)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4)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19.对纳入省市共建的省级以上企业实验室,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和租用单位,分别给予管理单位出租收入和租用单位租用支出的20%补助,最高都不超过50万元;对平台运营管理单位,按租用金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各类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当年科技服务收入达到50万元的,给予10%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0.对我市企业在境内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省备案认定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和省备案认定的各类孵化器分别按其年度孵化服务收入的20%、10%和5%给予补助。
对经省备案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依据场地租赁合同和支付凭证据实补助2016年度场地租金,月补助不超过12元/平方米,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实体型研发机构购置仪器设备、资源数据库等,按年度实际支出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培育高新技术产业
2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3.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及协同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及创新型科技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4.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专利保险,按科技保险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贴。
25.实施安庆市创新企业培育计划,对入选省创新企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或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3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5万元奖励,增幅每提高2个百分点,增加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6.对新兴支柱产业、企业研发总部、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大学科技园等重大引进项目,在政策支持上“一事一议”。
七、附则
27.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与企业、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按比例承担。城区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执行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