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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2016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7年05月11日  点击次数: 

安庆市2016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宜政发〔2016〕9号
为加快安庆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兑现范围
1.2016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经营及相关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专项资金,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不得申报本政策支持资金。
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4.对当年完成基建和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对2014年以来累计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5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亿元以上投资项目、中国500强企业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
5.对新建和改扩建的水产、畜禽、果蔬、特色农副产品加工厂,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对新建和改扩建的标准化清洁化茶叶加工厂、木本油料加工厂,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对新建和改扩建以秸秆为原料生产饲料或固化成型燃料,且当年秸秆利用量达到2000吨以上的加工厂,奖励15万元。
6.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6年主营收入增幅达10%以上、且上缴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同步增长10%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2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10个百分点,再奖励企业管理层2万元,同一企业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总额不得高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7.支持企业融资。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土地经营权、大型农机具、钢架大棚等生产设施、仓单、保单和应收账款作为反担保抵(质)押物融资的,给予担保费率1%补贴。
8.降低企业社保成本。允许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可继续申请缓缴。农业企业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2%降至1.5%,生育保险由0.8%降至0.5%,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下降后一至八类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全员全险种参保的农业小微企业,缴清当年养老保险费后,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费率标准进行结算。
对参加失业保险、无欠费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农业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2015年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9.支持企业技能培训。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对农业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技能岗位劳动者组织技能培训的,按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对农业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职工岗位技能和素质水平的,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每人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补贴。对农业企业制订培训计划并经农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按其实际支付教师报酬的50%给予补贴。
10.对当年创建国家、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示范区、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创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创建国家、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含供销社系统认定)、示范家庭农场、“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湿地公园、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每个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三、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和营销
11.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部级名牌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对参加国家级、省级以上交易会(展销会)且获金奖的,每个获奖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12.对当年在安徽电视台、中央电视台连续做广告一个月以上的龙头企业,市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龙头企业在高速公路广告位投放高炮广告的,市财政按每块广告牌2万元给予奖励。
13.对当年农产品进超市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奖励10万元;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产品电商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14.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在上海、南京等直辖市或外省省会城市设立专卖店、直销窗口,销售本地农产品的,给予年租金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5.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农产品交易会(展销会),市财政全额补贴展位费。
四、支持农业规模化发展
16.当年新增集中连片耕地流转1000亩以上的,奖励15万元;对当年新建水稻标准化育秧工厂的,每个工厂奖励20万元;对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购置谷物烘干机的,给予国家购机补贴标准的50%补助;对当年认定为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111示范创建服务主体和全省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服务组织的,每个奖励5万元。
17.对当年新建蔬菜钢架大棚基地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2000元的补贴;新建连栋温控大棚面积1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3万元;对当年新增无性系茶园、标准化果园和桑园面积2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300元的补贴。
18.对当年新建、改造池塘连片养殖名特优水产品规模达到300-500亩(含)、500亩以上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创建省级池塘循环流水养殖示范基地,奖励20万元。
19.对当年新建存栏100头以上规模肉牛场或500只以上规模肉羊场、存栏3万羽以上的规模蛋禽场、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0.对当年新增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造林大户,每户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建苗木生产基地400亩以上的种植户,每户奖励10万元。
21.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沟河、末级渠系等,竣工决算并通过年度民生工程考核的,按照工程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
五、支持农业科技进步和集约化发展
22.对当年引进推广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成果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创建国家、省良种场(保种场、现代种业示范场)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23.对当年获得农业部认证的绿色食品(水稻、油菜)生产基地,每个基地奖励30万元;对当年创建国家、省蔬菜和果树标准园(基地)、“水稻、油菜、山区特色产品生产机械化和秸秆机械化还田示范县”、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24.对当年创建的省粮食绿色增产示范片(区)、农牧结合示范基地、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示范基地、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示范基地,每个分别奖励10万元;对列入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每个示范点奖励20万元。
25.对列入省环保畜禽规模养殖场减排年度计划的项目,当年新建减排设施通过验收且未获得其他财政项目资金支持的,每个奖励10万元。
六、支持农业产业扶贫
26.安排2000万元用于农业产业扶贫和支持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七、附则
27.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与企业、单位和个人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按比例承担。城区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执行期为20161120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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