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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2016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7年05月12日  点击次数: 

 

安庆市2016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安庆市2016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专利资助或奖励的,专利公报记载的通讯地址必须在市区)。同一事项符合多条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第四条  政策兑现程序为:受理—审核—会审—公示(审计抽查)—报批—兑现。
申请政策支持的申报材料,经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初审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统一受理。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市审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审核结果分别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网站、市科技局网站、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市科技局将审核表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相关申报单位或个人。其中,城区范围内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兑现,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办理结算。县(市)范围内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与县(市)财政分别兑现。申请政策支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对申报的资料出示真实性承诺。
第五条  除单独明确受理时限外,其它事项受理时限为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至2017年4月30日,申报单位(人)按规定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每页加盖公章,并提供申报事项信息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包括两部分:
(一)基本材料:
(1)申报表。从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填写相应条款申报表并加盖印章,作为申报材料封面。
(2)申报单位(人)证明材料。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原件到受理窗口,现场核对申报表内相应信息。
(3)申报单位及事项信息表(从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只提供电子文档)。
(二)申报事项证明材料。一般提供复印件,对第三方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查验。
第七条  申报事项符合政策对应条款,相应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合同交易到账额补助(第3条第1款第一项)
说明:我市企业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受让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且技术合同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网上登记;技术合同交易双方无关联关系,对技术受让方实际支付资金,按规定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③实际支付经费证明(相应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④技术合同交易双方无关联关系证明材料。
2、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产品销售额奖励(第3条第1款第二项)
说明:该奖励事项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由市科技局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会,集中审定。销售产品的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出具,含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数据,产品减免税额视同等量纳税。
申报材料:①第1项所述申报材料;②销售发票复印件(存疑时提供原件查验,后续要求相同);③销售产品的纳税证明;④销售发票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3、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奖励(第4条第1款第一项)
说明:2015年度获得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2016年已在本市销售推广。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证书;③相关部门出具的推广示范证明。
4、销售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奖励(第4条第1款第二项)
说明:该奖励事项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其它同第2事项。
申报材料:①第3项所述申报材料;②销售发票复印件;③销售产品的纳税证明;④销售发票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5、三类以上新药销售排名奖励(第4条第2款)
说明:2014年1月1日以后获批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的本市企业;年销售收入排名,依据2016年该药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盖相关管理部门章);③省发布的销售收入排序证明。
6、对省级以上各类计划人才创业项目资助(第5条第1款)
说明:对引进省级以上各类人才计划人才的奖励,按相关人才资助办法执行。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证明材料;③创业项目证明材料。
7、人才创业项目产品的首年度销售奖励(第5条第1款)
说明:2015年7月1日之后注册公司的人才创业项目可申报,按2016年度销售产品计算,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其它同第2事项。
申报材料:①第6项所述申报材料;②销售发票复印件;③销售产品的纳税证明;④销售发票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8、引智项目配套(第5条第2款)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相关部门的立项文件、经费下拨文件。
9、扶持科技人才团队在宜创新创业(第6条)
具体按照《安庆市扶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执行。
10、专利定额资助、新代理机构奖励和代理机构发明专利代理量的奖励(第7条)
说明:具体参照《安庆市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执行。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及相关明细表。
11、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和专利奖奖励(第8条)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批准文件;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或优秀奖、省专利金奖或优秀奖的授奖文件或证书。
12、授权发明专利产品年销售达200万元奖励(第9条第1款)
说明:授权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发明专利证书,包括产品专利、产品方法专利和关键核心部件专利。该奖励事项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其它同第2事项。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发明专利证书;③2016年本发明专利技术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④销售产品的纳税证明。
13、省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专利新产品奖励(第9条第2款)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新认定的省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专利新产品的批准文件。
14、科学技术奖奖励(第10条第1款)
说明: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及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创新团队奖励。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证书。
15、科学技术奖项目产业化(第10条第2款)
说明:该奖励事项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其它同第2事项。
申报材料:①第14项所述申报材料;②销售发票复印件;③销售产品的纳税证明;④销售发票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16、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第11条第1款)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证明。
17、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项目产业化(第11条第2款)
说明:该奖励事项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其它同第2事项。
申报材料:①第16项所述申报材料;②销售发票复印件;③销售产品的纳税证明;④销售发票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18、项目配套资助(第12条第一项)
说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级、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技术创新项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科技研发计划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财政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等。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承担单位。对国家级计划项目的省级配套资金部分,市级不再配套。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相关部门的立项文件。
19、科技重大专项配套(第12条第二项)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省立项文件。
20、市科技计划项目研发配套(第13条第一项)
具体按照《安庆市2016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及管理办法》执行。
21、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配套(第13条第二项)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省考核奖励立项文件。
22、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第14条)
说明:当年兑现上一年度(2015年)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统计部门审核证明。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③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
23、产学研合作资助(第15条第一项)
具体按照《安庆市2016年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执行。
24、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开展协同创新活动资助(第15条第二项)
说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已签订合作协议;开展了实质性合作项目,且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实施。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合作协议;③合作项目证明;④企业支付合作经费证明;⑤合作对方的法人资格证明(与申报单位无关联关系)。
25、研发机构认定或评估优秀奖励(第16条第1、2款)
说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由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发改委认定;质检中心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工业设计中心、技术评价实验室由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国家发改委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省经信委认定。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认定或评估文件。
26、省级以上研发机构购置仪器补助(第16条第2款第二项)
说明:该补助事项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由市科技局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会,集中审定。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认定文件;③2016年度购置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含电子文档)及发票(对存疑发票,应查验原件);④实物现场照片。
27、新建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第17条)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建站批文。
28、技能大师工作室奖励(第17条)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新认定的批复文件或证书。
29、购置关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第18条)
说明:①关键仪器设备是指主要用于研发、检测的设备,以及试验阶段中试设备,不含产业化生产设备;②2016年度购置且价值在10万元(包含)以上;③提供仪器设备信息电子文档(从市局网站下载样表);④同第26项,该补助事项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由市科技局牵头,按省“1+6+2”政策要求审定。
条件(1):年度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说明:科技型企业2016年度纳税超过20万元。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超过20万(不含土地使用税)的证明;③利用关键设备开展研发活动项目资料;④购置研发关键仪器设备清单和发票;⑤仪器设备现场照片。
条件(2):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说明:指经省科技厅备案认定的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在孵企业及研发项目证明;③购置关键仪器设备清单和发票;④仪器设备现场照片。
条件(3):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说明: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是指2016年新设立的、合办或收购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立批复文件;③购置关键仪器设备清单和发票;④仪器设备现场照片。
条件(4):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说明:指在工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学研用结合的研发机构。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批复文件;③购置关键仪器设备清单和发票;④仪器设备现场照片。
30、省市共建实验室(第19条第一项)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省市共建批复文件;③省给予经费支持的立项文件。
31、共享仪器设备出租和租用补助(第19条第二项)
说明:涉及仪器设备应纳入省或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出租或租用服务发生在2016年,以费用票据日期为准。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出租、服务合同(协议);③相关收费凭证。
32、共享仪器平台管理补助(第19条第三项)
说明:涉及仪器设备应纳入省或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出租或租用服务发生在2016年,以费用票据日期为准。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管理的仪器设备清单;③登记的出租服务汇总表(含仪器管理单位,租用单位、租用日期、用途、租金等信息)。
33、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奖励(第19条第四项)
说明:该奖励事项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同第2事项,由市科技局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会,集中审定。服务收入的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含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数据,产品减免税额视同等量纳税。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内容及证明材料如下:
(1)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是指以省(市)入网登记备案的大型研发仪器设备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提供入网证明、服务协议和使用证明。
(2)技术转移服务是指协调引进市外科技成果落户我市转化,提供机构备案材料、服务协议、技术转移的技术交易合同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服务包括:研究开发服务和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研究开发服务提供委托项目研究开发合同及项目技术报告;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委托协议及相应检验检测认证等相关报告。
(4)对外科技查新或文献检索服务,提供委托协议、科技查新报告或文献检索报告等。
(5)对企业科技查新、检验检测和产品标准备案等科技事项的代办(代理)服务,提供具体事项的专项委托代办协议、委托事项证明、委托事项代缴费证明(科技服务机构向科技查新、检验检测或标准审定备案机构缴费证明)。
(6)专业性知识产权服务,提供专利代理资格证明(依托协助单位另行提供合作协议)、专项代理合同及代理专利明细表。(与政策第3条不重复享受)
(7)创业孵化服务,是指省备案认定的科技企业服务器实施的创业孵化服务。
(8)科学技术普及服务,实施单位应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备案,提供专业性科普服务并报备科普内容。
(9)其它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收入凭证(发票)及明细表;③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收入的纳税证明;④科技服务证明材料及明细表。
34、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投入补助(第20条)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企业在境内外设立、合并或收购研发机构批复文件或其它证明文件;③企业当年对该研发机构投资的证明材料;④境内外研发机构的证照;⑤研发人员名单及证件;⑥境外研发机构工作介绍及成效证明。
35、 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第21条第1款第一项)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批文或当年列入省孵化器目录备案的文件。
36、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补助(第21条第1款第二项)
说明:孵化服务收入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进驻的在孵企业和服务机构提供场地设施、物业管理、技术服务等服务收入。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孵化服务收入完税证明或上缴财政非税收入证明;③服务收入汇总表及相关票据证明。
37、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助(第21条第2款第一项)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列入省孵化器目录备案的文件;③孵化场地使用权;④租用合同;⑤租金支出凭据;⑥在孵企业纳税证明(含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数据)。
38、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实体型研发机构新购仪器设备补贴(第21条第2款第二项)
说明:科技企业孵化器购置仪器设备是指服务于在孵企业,提供企业共享使用的加工制造、测试检验、公共软件、资源数据库及公共宽带接入等;实体型研发机构购置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提供研发、检测以及中试服务的仪器设备,不包括产业化生产和办公设备。该补贴事项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同第26项,由市科技局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会审定。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列入省孵化器目录的文件或实体型研发机构设立证明;③2016年度购置仪器设备清单及发票;④仪器设备现场照片。
39、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第22条第一项)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批文。
40、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第22条第二项)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获批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1、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奖励(第22条第三项)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证书。
42、高新技术产品奖励(第22条第四项)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43、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第23条第一项)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科技等部门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或教育部门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批文。
44、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创新型科技园区、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奖励(第23条第二项)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创新型科技园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批复文件。
45、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第24条)
说明: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支持对象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险种为: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专利保险等,该补贴事项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③申请保险保费需要提供科技保险合同和支付科技保险发票。
46、省创新企业百强奖励(第25条第1款)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省创新百强奖励文件。
47、战新或高新产值奖励(第25条第2款)
说明:兑现当年度(2016年)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统计部门审核证明。
申报材料:①基本材料;②相关统计报表。
48、“一事一议”重大项目资金支持(第26条)
说明:申请获得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中关于投资、配套、企业所得税奖励方面的资助。
申报材料:根据具体项目及议事结果,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八条  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审计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部门、企业、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由财政、审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行政责任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企业、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奖补政策。
对应配套资金而未配套的发现一起追责一起,对各县(市、区主要行政负责人及分管财政、科技负责人和财政、科技等部门负责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篇文章:安庆市2016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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