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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7年04月14日  点击次数: 
政策解读:《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
 问:为什么要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答:我省目前工伤保险已全面实行市级统筹,但存在统筹层次较低、抵御风险能力偏弱及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部分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较大,不利于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将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提高到省级,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基金统筹,可以有效增强基金的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问: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1.《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3.《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全面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问: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按照制度统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缺口分担原则,在全省范围实现“五统一”,即: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待遇计发标准,统一经办管理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

 

 

    问: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基金管理模式是什么?

    答: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即省对市调剂、市级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用于防范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风险,调剂解决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缺口等。

 

 

    问:省级统筹后,各地工伤职工待遇按什么标准计发?

    答:按照“低水平就高、高水平暂时冻结”和“平稳过渡”原则,省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若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暂以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直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或与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本持平后,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

 

 

    问: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如何筹集和使用?

    答: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基金决算数)的4%左右上解,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实行省级统筹后,完成参保扩面任务和基金收入的设区的市,若当期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调剂金和当地结余基金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结余基金不足或没有结余基金的,应由结余基金承担的基金缺口由各设区的市自行解决。

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问:省级统筹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哪些职责?

答: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各项工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地税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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