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企业变更/合并/分立后,以前的合同是否还要履行?原债务应由谁来承担?
需要继续履行。原债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案例简介】
A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1996年11月与建设银行签订了为期3年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后A公司于1998年4月分立为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和C建筑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两企业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原A公司被注销。至1999年11月贷款到期,新成立的两家法人企业拒不承担原A公司的债务,致使建设银行的贷款未能及时得到偿还。建设银行经多次向B公司和C公司催还贷款未果,遂以两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而两被告辩称,原贷款合同为A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B公司与C公司非合同当事人,没有偿还贷款的义务。
【律师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
律师提示,此种权利义务的一并转移与一般合同转让有所区别。由于合同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其条件之一是,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合同转让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转让才有可能发生。由企业分立导致的权利义务的转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而非当事人的合议,称法定转移,其目的是有效地防止债务人假借合并或者分立逃避债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