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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都无效吗? |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
35.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都无效吗?
不一定。
【案例简介】
2013年6月9日,鸿仁泰公司与两岸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经营推广及销售两岸中心特许授权开发的《妈祖贡酒》系列酒品及五通码头二楼贵宾厅会员VIP卡,约定了经营所得利润五五分成等内容。后鸿仁泰公司因与两岸中心纠纷,主张合同无效,理由是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两岸中心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章程中也明确了其系“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故两岸中心对其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单位性质本身是清楚知晓的。《协议书》是双方为了合作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订立的,与两岸中心的单位性质相悖。《协议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2014)厦民终字第1001号】。
【律师解析】
讼争《协议书》系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及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应当被确认为合法有效。
对于如何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以下司法解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效力性首先是指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非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该条例的调整对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有效行政管理和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的后果就会导致合同无效,也未规定违反该条例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因此该条例不影响其所签订的民事合同的效力。
律师提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判断合同是否无效,应当分析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第五条第十五和第十六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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