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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企业如何参与政府采购? |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
36.企业如何参与政府采购?
【案例简介】
2011年3月,重庆沙坪坝区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沙区园林局)委托甲公司将沙坪坝区东部城区道路整治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甲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至2011年3月23日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了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公告信息。乙公司、丙公司及丁公司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报名并购买了竞争性谈判文件。2011年4月8日,沙区园林局向乙公司发出了《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4月10日,沙区园林局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整治项目工程合同》。后因沙区园林局未能如期支付相应工程款,乙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后经法院审理,认定该《道路整治项目合同》属无效合同,因为该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这一类工程建设项目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应采取公开招标而非竞争性谈判的形式,故而经由竞争性谈判而产生的后续工程合同无效【(2014)民一终字第302号】。
【律师解析】
本案中,沙区园林局意欲对该区东部城区道路进行整治,该项目系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属政府采购的范畴,虽然政府采购也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但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涉及公众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而该项目未经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进行项目采购,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故而无效。政府采购项目对于民营企业而言风险低,安全有保障,因而许多企业会选择参与竞争取得政府采购项目,但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一方面要具备法律规定的适格条件,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拥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另一方面,企业还应严格遵循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对于政府采购所采取的不同形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等)均需审查自身是否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此外,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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