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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不一致怎么办? |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
37.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不一致怎么办?
【案例简介】
2006年,普瑞赛斯公司与江西省结核病防治所就中标项目签订买卖合同,为后者购买直径40毫米高30毫米规格痰盒200万只。后普瑞赛斯公司与科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普瑞赛斯公司向科析公司购买直径40毫米高30毫米规格蜡纸痰盒200万只;质量标准为相关行业标准或买受人确认的样品为准。后科析公司与明生仪器厂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明生仪器厂向江西省结核病防治所提供痰盒200万只,质量标准为以样品为准。双方确认的样品为有盖纸杯,但明生仪器厂与科析公司均未对样品进行封存。
到货后,江西省结核病防治所向普瑞赛斯公司发函,函称收到痰杯200万只,经与合同比对不符合要求,望予重发货。2006年8月15日,普瑞赛斯公司发函给科析公司,对因明生仪器厂提交的痰盒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被拒收一事向科析公司提出抗议并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于是科析公司向明生仪器厂提起诉讼【(2008)成民终字第1209号】。
【律师解析】
律师认为,双方确认的样品为直径40毫米高30毫米的有盖纸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但由于明生仪器厂与科析公司并未封存样品,导致法院对样品的品质无法验证,对此双方均负有责任。按照《新华字典》中对盒的解释为:有底、有盖的盛东西的器物。所谓痰盒应是有盖的盛痰的器皿。因明生仪器厂向江西省结核病防治所送货后,江西省结核病防治所向明生仪器厂出具的收条上载明收到明生仪器厂的痰杯系无盖纸杯,而科析公司向明生仪器厂订制的是痰盒。由于明生仪器厂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故科析公司请求判令明生仪器厂返还货款、退还200万只痰盒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律师提示,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双方应当注意封存样品,以避免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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