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没有按约定时间提货而导致货物损毁的,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简介】
B公司向A公司售卖了一批建材,约定于2015年8月30日前在C仓库提货。8月25日,B公司将这批建材存放在仓库并通知A公司提货,但A公司因未能筹足货款,故未如约提货。9月3日,C仓库突发火灾,导致这批建材全部被焚。因A公司并没有付款,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全部货款,A公司应当赔偿全部货款吗?
【律师解析】
A公司应当赔偿全部货款。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买受人自提标的物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置放于约定或者法定地点时起,货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B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本身没有过错,若A公司能够如约提货,则建材就不会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