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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债务人欠款不还并低价转让资产,债权人该怎么办? |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
42.债务人欠款不还并低价转让资产,债权人该怎么办?
【案例简介】
甲为某家具制造公司的股东,其与乙签订230万元转让自己全部股权的转让协议,乙随即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但乙迟迟没有向甲支付转让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乙仍未支付,甲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乙应支付甲股权转让款230万元。在判决生效后执行中,乙与其胞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机动车转让合同,分别以50万元及13万元的价格将75平方米和37平方米(市价约150万元)的房屋以及丰田汉兰达汽车(市价约30万元)低价转让给其胞弟。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债的保全,也即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进而设置的债的保障形式。主要的债的保全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债权人代位权,二是债权人撤销权。本案中债权人甲所需要的保全方式是---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不当处分作为其债务履行资力的现行财产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遵守相应的程序并具备相应的条件:首先,债务人必须实施了危害其债权的行为。本案中,债务人乙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并在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还将其个人财产以明显的低价转让给其胞弟,因而可以确定其实施了危害他人债权的行为;其次,处分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且受让人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明知的,也即债务人是出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心理而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受让人也并非善意取得债务人处分的财产。本案中,债务人乙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将个人财产低价转让给其亲属的行为,明显为不愿履行债务,意图使债权人得不到清偿,此外,乙的胞弟作为其近亲属,以明显的低价收购乙的房屋及机动车,也可推断其是明知乙的不当处理财产的事实;第三,债权人主张撤销的,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提出;第四,撤销权应当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综上,本案中的债权人甲应当自知道乙不当处理其个人财产之日起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的处分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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