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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债权人应该怎么办?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41.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债权人应该怎么办?
【案例简介】
  甲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乙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认定乙公司欠甲公司工程款166万元及利息共计171万元,应于2013年11月31日付清。判决生效后,乙公司并未按时履行义务,甲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但乙公司并无能力清偿全额债务。2014年6月30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故而再次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代位执行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2015)冀执复字第17号】。
【律师解析】
  本案中,甲公司经法院判决确认了对乙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乙公司并无清偿债务的能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只有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方可再次申请执行。本案中,债权人就是主动发现了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故其可以依法申请代位执行,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代位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第三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以实现债权的行为。
  综上,当在债权执行阶段,遇到债务人无履行能力之时,债权人不能被动等待,应主动去了解其是否享有对他人的到期债权,通过代位执行的方式也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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