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安庆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 培训 项目 资金 信息化 平台
∷ 热门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法律问题百问百答
·企业“走出去”服务平台
·我中心举行中小企业会计文化节大型公益活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
·关于抓紧组织申报《安庆市2019年加快工业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项目筹资的渠道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
·项目投资决策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资料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内容
·陈龙博士演讲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法律问题百问百答 当前位置:安庆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 >>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法律问题百问百答 >> 浏览文章
44.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44.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
  不一定。
【案例简介】
  2014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价值70万元的钢材,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先支付40万元货款,剩余30万元货款在收货后三个月内结清。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全部货物,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一次性开具70万元发票。2015年6月20日,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索要余下的30万元货款,乙公司以其已经收到货物全额发票,可以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全额货款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付款请求,甲公司协商未果,遂起诉到法院。
【律师解析】
  本案中,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的全额发票,但彼时其并未全额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此可知,发票并不是“开具、收取的已收付款凭证”,也即发票是财务上“应收款”或者“应付款”的合法凭据,而不是指“已收款”或“已付款”的凭证。因此,乙公司不能仅凭货物的全额发票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全额货款,还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进行辅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增值税发票证明力的相关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一)》第十五项
 
  
 
   上篇文章:45.误付款到别人的账号,对方不返还,怎么办?
下篇文章:43.没有借条如何讨债?出具或持有欠条、收据,应注意什么问题?
Copyright 2009 安庆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556-5311278,5355080,5355386   邮箱:aq307@126.com
地址: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88号绿地启航社1号楼801室   皖ICP备14016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