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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如何延长到期债务的诉讼时效?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49.如何延长到期债务的诉讼时效?
【案例简介】
  恩平市粮油厂于1999年9月5日向中国工商银行恩平支行贷款125万元用于购买粮食,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期限至2000年8月15日,后双方又于2000年8月14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商定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01年6月15日。期限届满后,恩平市粮油厂未能足额还款,截至2004年12月30日,粮油厂仍拖欠恩平工商行贷款本金37万元。至2005年2月22日,粮油厂在恩平工商行发出的《催收贷款通知》上盖章确认尚欠贷款本金37万元。2005年7月20日,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将本案债权转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并在报纸上公告,信达公司陆续于2007年7月27日、2009年7月15日、2011年7月6日等在南方日报刊登《债权催收公告》,要求粮油厂清偿借款。嗣后,信达公司于2012年将该债权转让给天晟物业管理公司,双方于2013年1月16日通过报纸发出债权转让公告,并要求粮油厂履行还款义务。粮油厂迟迟未予还款,天晟公司遂诉至法院【(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6号】。
【律师解析】
  本案中,借款合同双方在第一次还款期限届满前签订了展期协议,但合同展期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足额还款,2005年,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已过,但被告粮油厂在恩平工商行发出的《催收贷款通知》上盖章确认了其尚欠余款的事实,重新认可了二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此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此后,虽然恩平工商行将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信达公司在享有债权期间,均于诉讼时效内在报纸上发布催款公告,使得诉讼时效连续中断,以至其将债权依法转让给天晟公司时,诉讼时效并未届满,天晟公司受让债权后,不仅履行了告知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同时又发布了催款公告,使其在诉诸至法院时依旧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本案,对于到期债权,在诉讼时效未届满前,债权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令其中断重新计算,比如:通过公共渠道向债务人发布催款公告,申请仲裁、调解、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书写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书并签字确认等等,若诉讼时效已届满,也可与债务人沟通,争取令其出具承诺还款、履行义务的有效证明文件,以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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