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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聘请讨债公司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50.聘请讨债公司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案例简介】
  2013年4月18日,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债催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全权委托乙公司向甲的债务人丙进行逾期账款催收,乙公司可从实际催收的到帐款中抽取45%的佣金,甲还应支付在催收过程中乙公司先行垫支的对债务人资产和信用的调查成本。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债务人丙发出了《商账催收函》,并委托丁公司调查债务人丙的房产登记、资金流向以及婚姻状况,丁公司随后对债务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但乙公司并未按时全额向丁公司全额支付委托调查费用,以致丁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乙公司败诉后向甲要求赔偿此笔款项的损失,并以甲的债权已经实现为由,要求甲支付其应得的佣金被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经法院二审认定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是为委托人甲催讨所欠款项,然后按照约定比例支付佣金。根据现行国家政策明令取缔讨债公司,禁止一切形式的讨债行为,故该委托合同内容违法,应当认定无效,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2014)泰中商终字第00332号】。
【律师解析】
  本案中,债权人甲为收回应收账款,委托了“讨债公司”乙公司代为催讨债务,讨债公司不但收取高额佣金,还要求委托人支付其垫支名目众多的调查费用,最后还因佣金问题被诉至法院,从债权人变为了“讨债公司”的“债务人”。如本案中的审理法院所认定,现行国家政策明令取缔讨债公司,禁止一切形式的讨债行为,即现行法律对商业化的讨债行为不予保护和支持。在现实生活中,请讨债公司存在诸多风险:一是讨债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许多讨债公司采用心理威胁甚至暴力威胁的方式进行催讨,多是游走在违法边缘或已经采取了违法犯罪行为,故作为委托人的甲方会不可避免的受到牵连;三是部分讨债公司不仅收取高额佣金,甚至在所催收账款并未按约定收到时就向委托人索取佣金及各类调查费用,往往令委托人得不偿失。因此,在遇到债权纠纷时,应通过正当的途径如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寻求法律工作者帮助通过非诉方式解决、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而非冒险寻求“讨债公司”的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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