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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如何处理? |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
89.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
甲于2009年11月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待遇,与公司相同岗位薪资待遇一致。 甲在进入A公司之前已从事该岗位工作多年,具有非常丰富的工作经验。但甲在首月领取拿工资时,却比相同岗位其他员工工资低了20%。甲查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虽未约定工资数额,但也未约定试用期,甲向公司负责人提出异议,得到回复,根据公司规定,新进员工需有熟悉业务过程,所以前六个月按80%发放工资。甲认为按照之前的口头约定,公司应当向其发放全额工资,且公司的相关制度,在之前从未跟他提起过,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的工资差额。仲裁认为虽然甲是新进员工,但是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皆与其他员工一致,应当享受与其他员工同等待遇,最终支持甲的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是因双方对劳动报酬未明确约定而引起的争议。那么如何解决此类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因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只要双方能够就未约定明确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有针对性的进行补充协议,仍可有效地解决争议问题。但如果双方未能就不明确条款达成一致,那么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约定。集体合同作为职工一方与公司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代表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个体合同中没有相应的约定时,可以予以适用。如果企业未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则应当实施同工同酬。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对同种、同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同等对待,支付同等工资。本案中,A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未约定且在公司制度未告知新进员工的情况下扣发 20%的工资与法无据,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因此,需补发甲20%的工资差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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