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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哪些程序?规章制度如何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
90.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哪些程序?规章制度如何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案例简介】
甲于2012年3月入职A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同年8月,公司要求倒签劳动合同,即将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写为甲入职之日。甲不同意,双方就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发生争议,甲于2012年9月鼓动其他员工停止工作到相关部门进行维权。A公司认为甲的行为已构成怠工、罢工和煽动他人怠工、罢工,即以甲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不得怠工、罢工和煽动他人怠工、罢工)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认为其并不知晓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该《员工手册》并未公示,对其无束力,同时认为其亦无A公司所指的违纪行为。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认为,规章制度即《员工手册》是否已向职工公示的事实应由公司进行举证,但公司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所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该《员工手册》对甲不具有约束力,故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甲支付赔偿金。
【律师解析】
本案是一起公司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员工手册》是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上述规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才能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否则,将产生对员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后果。
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规章制度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员工已知悉规章制度内容,从而导致败诉后果。因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制定时除应履行民主程序外,还应向劳动者及时公示,并保留规章制度民主讨论、签领、内部培训、劳动合同约定、传阅、意见征询等方式的记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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