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安庆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 培训 项目 资金 信息化 平台
∷ 热门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法律问题百问百答
·企业“走出去”服务平台
·我中心举行中小企业会计文化节大型公益活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
·关于抓紧组织申报《安庆市2019年加快工业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项目筹资的渠道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
·项目投资决策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资料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内容
·陈龙博士演讲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法律问题百问百答 当前位置:安庆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 >>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法律问题百问百答 >> 浏览文章
88.试用期期间企业是否应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88.试用期期间企业是否应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是。
【案例简介】
  2013年3月2日,周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六个月内,公司一直未替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2013年10月,公司才为周某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周某向当地社保中心投诉要求公司为其缴纳试用期内六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最终社保中心支持周某请求,责令公司为周某补缴试用期六个月的社会保险。
【律师解析】
  《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看出,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用工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在用工时即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不区分是否在试用期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九条
 
  
 
   上篇文章:89.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如何处理?
下篇文章:87.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工资是否有最低标准要求?
Copyright 2009 安庆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556-5311278,5355080,5355386   邮箱:aq307@126.com
地址: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88号绿地启航社1号楼801室   皖ICP备14016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