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劳动者未经企业批准自愿加班能否要求支付加班费?
不能。
【案例简介】
甲与A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从事财务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甲实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在职期间,甲经常在下班后自行加班完成工作。在工作过程中,甲每天下班前都向上级领导汇报当日工作进展。一年后,甲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但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及每天工作汇报。公司辩称,甲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由甲自愿进行的;公司规章制度对加班需进行审批的规定,且该制度甲已知悉,但甲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甲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仲裁驳回了甲的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未经单位审批同意的加班,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加班审批进行规定,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此规定,用人单位经合法程序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并告知劳动者的,双方应当予以遵守。在本案中,甲已知悉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加班需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但其并未履行审批程序。因此,王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不符合公司的加班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加班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和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