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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
需要。
【案例简介】
甲与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0年3月12日至2012年3月11日。2010年6月,公司出资送甲参加专项培训,并与其签订了《员工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在甲培训结束后,回公司继续工作服务,服务期限2年。一年后,甲离开公司,未再履行剩下服务期的相关约定。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请,要求甲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包括培训学费及差旅费在内的全部费用。仲裁认为,因甲培训结束后已履行了一年的服务期,故仅需向公司支付包括培训学费、差旅费在内一半的违约金。
【律师解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公司为甲提供专项培训,双方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甲未完全履行服务期限即离职,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员工培训协议》,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因甲已履行一年的服务期,故公司只能要求甲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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