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企业能否与在孕期严重违纪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
【案例简介】
甲于2010年9月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等甲均签收确认并承诺遵守。2014年2月,甲向公司因怀孕请病假1个月。病假期满后甲未到公司上班,也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任何手续。公司多次通知甲尽快到单位上班,但甲接到通知后,一直未再回到公司。同年4月公司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后甲称自己是因怀孕不上班,公司不应解除她的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公司不同意,甲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作出裁决书驳回了甲的请求。甲不服提起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后甲的请求均未获得支持。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与在孕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能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非因劳动者过失、单位裁员等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国家法律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给予特殊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并不是无条件、无原则的。如果上述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的,用人单位仍有权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职工连续旷工15天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该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并已向职工公示。因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