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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是否应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有哪些? |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
视具体情况。
【案例简介】
2009年3月甲与A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前A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甲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甲遂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则认为合同是正常到期终止,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所以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甲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仲裁最终支持了甲的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终止后,只有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因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续订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无需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并没有主观意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最终造成劳动者不能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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