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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启动 |
作者:佚名 出处:安徽日报 更新时间:2016年03月10日 点击次数: |
我省本月起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社会组织原由民政部门核发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单位的“身份证号”,通过代码可有效识别主体身份、比对分析相关信息。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就此次改革发布的公告明确,自本月起,在我省内新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新版登记证书。税务部门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2016年以前在民政部门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应于2017年底前逐步完成新版证书换发工作。 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登记证书不再有效。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均属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范围。 2016年1月1日前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证时,应交回原登记证书正本、副本。民政部门为社会组织核发新版登记证书后,及时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登记信息传递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开。当前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组织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我省于去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商事登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改革。改革前,企业登记时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革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此次在社会组织登记领域开展的改革,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拓展,有利于简化社会组织登记手续,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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