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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年12月25日  点击次数: 

 

     通信运营商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服务、购房前反悔预付款应全额返还,商家不得强迫消费者购物……1215日下午,《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条例细化了网络购物、预付消费、特许加盟等领域的相关细则,通过立法以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运营商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服务
  草案中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在消费者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通讯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对于未经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的服务,不得向消费者收费。
  签合同前反悔开发商应当返还预收款
  根据草案,消费者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突然反悔不想买房了,开发商应该全额返还预付款。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开发商应在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在15日内做出是否继续购买的答复。
  在房屋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题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退房,开发商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相关损失。
  网购商品须3日内发货
  为了保障网购消费者权益,网络购物也被纳入此次修订范围。根据草案,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质量、性能、规则与广告内相符,并在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未承诺发货时限的,应当自消费者确认购买之日起3日内交寄商品。
  对于上门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必须预约并征得消费者同意。
  水电气等公用服务不得收取押金
  针对水、电、气、供暖、邮政、有线电视等公用服务经营者,草案提到,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安装材料费、暂停服务手续费,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
  这些公司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一旦检查或者维护影响正常使用,至少提前3日告知消费者。
  商家应当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
  若条例审议通过,强迫购物的商家最高可面临10万元的罚款。
  根据草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该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得恐吓、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不得毁损消费者特定纪念物品。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搭售商品等,一旦违反规定,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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