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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及解读
作者:佚名  出处:安徽省经信委  更新时间:2015年08月27日  点击次数: 

 

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发展新能源汽车作为安徽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和推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努力将安徽省建设成为核心竞争力强、配套完善、推广应用领先的新能源汽车强省。
  坚持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相结合
  新能源汽车是国务院确定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实施意见明确了安徽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总体要求、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这对新形势下推动安徽省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等都有着重大意义。
  目前,安徽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部件研发水平全国领先,已初步形成以合肥、芜湖为中心,以奇瑞、江淮为骨干,集研发、产业化、示范运营三位一体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数量居全国前列。今年12月份,安徽省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2170辆,同比增长41%
  实施意见提出,充分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以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为主,鼓励发展燃料电池汽车,坚持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整车引领和加强配套相结合,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安徽省将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集中力量围绕整车优化设计、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等材料以及充电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不断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整车性能和质量。
  根据计划,到2017年底,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达到7万辆以上,省内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达到4万辆以上;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达到20万辆以上,在公共服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在全国率先明确充电桩配建比例
  充电设施是否完善,直接关系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截至2014年底,安徽省建成充电站16个、充电桩6100多个。按照建成充电桩与省内推广量需要0.81配套比例,到2017年底在省内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4万辆的规划目标测算,约需建设3.2万个充电桩。
  实施意见提出,各市要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统一的技术标准,推进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充电设施建设。
  此次,安徽省在全国率先对充电桩配建比例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实施意见的一大亮点。从2015年起,各市要在土地供应条件中明确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配建要求,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小区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根据计划,到2017年,在全省累计建设充()电站50个左右、充电桩3.5万个左右。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布局合理、设备先进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能够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模式
  商业模式的创新,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至关重要。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售后维修以及电池维护与回收等领域。各地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引导商业场所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鼓励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省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探索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有效模式,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置和循环利用体系。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独资或参与投资成立专门从事公交、出租、客运、物流等运营服务的新能源汽车公司,在运营线路、补贴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实施意见提出,从2015年起,省本级及合肥、芜湖市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逐步扩大应用规模;其他市要结合实际确定推广目标。国有企业参照上述要求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并应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文件明确,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市政、邮政、机场和车站通勤、公安巡逻、景区观光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从2015年起,合肥、芜湖市公共服务领域每年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应不低于30%。探索开通城际间新能源汽车客运专线,不断增加营运路线和规模,并逐步向全省范围扩展。

原文: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为指导,将发展新能源汽车作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和推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充分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以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为主,鼓励发展燃料电池汽车,坚持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整车引领和加强配套相结合,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努力将我省建设成为核心竞争力强、配套完善、推广应用领先的新能源汽车强省。 
二、总体目标 
  (一)产业化取得重要进展。到2017年底,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达到7万辆以上。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达到20万辆以上。 
  (二)关键核心技术水平大幅提升。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整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掌握相关专利达到2500件以上,其中,动力电池模块比能量达到300瓦时/公斤以上,成本降至1.5/瓦时以下,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 
  (三)零部件配套能力显著增强。到2017年,新能源汽车生产省内零部件配套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省内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的产品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满足全省新能源汽车发展需要,并销往省外、国外市场。 
  (四)充电设施满足需要。到2017年,在全省累计建设充(换)电站50个左右、充电桩3.5万个左右。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布局合理、设备先进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能够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 
  (五)推广应用成效明显。到2017年底,在全省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达到4万辆以上;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全省范围全面推广。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技术攻关和产业化。 
  1.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积极组织申报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并通过实施省科技攻关、技术创新等专项计划,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投入,以新一代车型联合攻关为核心,集中力量围绕整车优化设计、动力电池(安全性、可靠性、轻量化、长寿命)、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电动制动元器件、电池正负极、隔膜、电解质等材料以及充电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不断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整车性能和质量。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订新能源汽车领域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除标明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2.大力培育优势骨干企业。以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为重点,在产品技术研发、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加强跟踪调度和协调服务,加快培育壮大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骨干制造企业。各市要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培育和引进掌握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技术的配套生产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完善产业基础,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促进作用。将新能源汽车作为推进两化融合的重点领域,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鼓励和引导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不断深化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运营、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中的应用,提高新能源汽车和相关基础设施的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4.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联动发展。充分发挥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作用,突出产学研用相结合,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交流活动,探索建立共性技术平台,集聚联盟内优势资源,开展联合攻关,加快突破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推动相关技术成果转化。以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联盟为平台,定期组织整车、零部件、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单位开展专项对接等活动,会商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问题,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新能源汽车新车型示范运行管理,整合资源,创建国家级新能源汽车质量检测中心和运行数据中心。强化企业质量主体意识,推动新能源汽车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鼓励整车企业建设在线监测和运营系统,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引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品牌培育。(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1.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总体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的充电服务体系。各市要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统一的技术标准,推进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充电设施建设。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2.加强充电设施用地保障。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各市要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各地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和支持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3.明确充电设施配建要求。从2015年起,各市要在土地供应条件中明确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配建要求,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小区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各市要鼓励建设集停车和充电功能于一体的立体化停车场,并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推进已建和在建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住宅小区增建充电桩。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等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充电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4.加强充电设施建设监管。研究制定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项目单位通过自建或引进其他投资主体建设充电设施,规范居民自建充电桩报批、安装和验收等流程,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并充分考虑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在单位内部停车场设置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管局、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加强推广应用城市建设。积极推动合肥、芜湖市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各项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完成推广应用、基础设施配套及社会使用环境建设等目标任务,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交流借鉴,发挥示范效应。组织有条件的市积极申报国家下一轮推广应用城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市政、邮政、机场和车站通勤、公安巡逻、景区观光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从2015年起,合肥、芜湖市公共服务领域每年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应不低于30%。探索开通城际间新能源汽车客运专线,不断增加营运路线和规模,并逐步向全省范围扩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3.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从2015年起,省本级及合肥、芜湖市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逐步扩大应用规模;其他市要结合实际确定推广目标。国有企业参照上述要求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并应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1.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引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断创新营销方式,大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延伸服务领域,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售后维修以及电池维护与回收等领域。各地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引导商业场所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鼓励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省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探索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有效模式,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置和循环利用体系。(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质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引导投融资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等服务,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并推广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商务厅、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独资或参与投资成立专门从事公交、出租、客运、物流等运营服务的新能源汽车公司,在运营线路、补贴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合肥、芜湖等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调度、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各项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二)落实财税等支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等财政支持政策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汽车消费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并进一步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替代步伐。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电价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充电服务费2020年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落实差异化的交通管理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金融服务支撑。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或在场外市场挂牌、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省内汽车金融公司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拓宽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 
(四)多渠道筹集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资金。研究建立长期稳定的发展新能源汽车资金来源,并进一步优化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式和结构,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检验测试和推广应用。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并探索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省内高校加强电化学、新材料、汽车电子、车辆工程、机电一体化等相关学科建设,设置与发展新能源汽车配套的专业,培养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和技术应用等人才。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大工程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扩大对外合作交流,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和重大专项平台,大力引进发展新能源汽车急需的人才,配套制定并落实专项人才引进计划、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引导。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载体宣传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意义,展示我省新能源汽车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成果,解读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和综合成本优势,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同时,对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给予曝光,营造广大消费者易于接受、乐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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