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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年10月21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试行)》已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6日
 
安庆市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安庆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安庆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2013年度市本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县(市)、区财政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本市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可按本政策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二、鼓励产业创新
3、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工信部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国家发改委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发改委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省经信委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等,并在本地产业化,其所获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30%配套资助;其所获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 500万元。
对研发投入年增长30%且占销售收入3.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4、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式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管理实施。“一事一议”的项目单位不再享受本政策关于投资、配套、企业所得税奖励方面的资助。
5、对市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我市投资落户的,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其新增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实际投资额10%、最高300万元资助。
研发总部迁入我市的企业,研发总部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实际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给予投资额2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专项用于研发总部建设。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奖励。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分别给予其产品研发团队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
9、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或单位,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3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或单位,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或单位,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3万元。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1、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增幅达到25%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增幅达到25%且税收增幅15%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与《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宜政发[2013]11号)中的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鼓励创新载体建设及成果产业化
12、对新获批准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建设。
13、以企业为主体在我市新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安庆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机构,按其实际投入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在我市新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安庆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
14、对经国家和省备案,以我市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协同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联盟及中心的研发项目。
15、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其转化产品一年内销售收入在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按其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6、对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给予当年新购单台(套)2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10%资助。
1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下同),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已认定并经省考核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在孵企业或毕业不满一年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3万元、1万元奖励。
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其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及非税收入政府调控部分按同等金额返还给孵化器,专项用于扩充创业孵化资金及孵化器能力建设。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其孵化资金30%的配套比例资助孵化器扩充孵化资金,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
对在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并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科技型企业,3年内按其所缴纳各项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企业。
四、鼓励创新创业
18、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自主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当年注册且一年内有销售收入的,给予企业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实际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资助。
19、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技术创业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按其实际租用场地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补贴时间不超过两年;对其创新类产品开发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助。
20、鼓励发明创造。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给予每件4000元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000元资助;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500元资助。对企事业单位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达到10件、20件、50件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达到5件、10件、20件、50件的,分别奖励0.5万元、1.5万元、2.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元资助。
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资助。对当年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达到50件、1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本条具体实施办法按《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的通知》(宜政办秘[2013]58号)执行,资助奖励对象仅限于安庆市区个人、法人及其它组织。
21、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对企业发明专利授权一年内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列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增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
22、在“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23、建立安庆市科技创新项目库,项目库分为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科技平台建设项目,引导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项目库内涉及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研发项目给予资助。
24、组织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经认定的上述企业及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组织开展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考核,对考核为优秀的中心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5、符合我市平台管理要求,经市科技部门备案,当年新建且有营业收入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等,给予20万元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独立核算且年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资助。
26、实施农业科技、社会发展、国际合作和软科学研究科技专项。对我市农业科技、社会发展和国际合作技术开发项目,给予单个项目当年研发费用20%、最高50万元的资助;每年选择促进我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软科学课题进行资助(不超过10个),单个课题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27、建立基层科技创新绩效评价体系。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本年度前4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六、鼓励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
28、在“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产业英才、拔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
29、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启动经费10万元和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和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4万元和2万元生活补贴。
30、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及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限名额),年薪10万元以上,且所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增幅在20%以上的,按其工资收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个人,个人最长享受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31、对获得全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参赛团队(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参赛团队(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对获得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完成人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省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完成人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和0.3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七、附则
32、本政策受理前在安庆日报、安庆晚报、安庆科技网上发布信息。政策兑现受理时间为当年11月1日-11月15、次年3月1日- 3月15(涉及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项目的配套资助、各类获奖及认定的奖励资助、专利资助以及“一事一议”项目资助为常年受理),受理地点为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受理部门为市科技局。审核部门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结果公示时间为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33、本政策涉及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市与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条款内容涉及对企业税收奖励的额度,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本政策涉及高校、科研院所及市直属企业、单位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本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市与纳税地所在县(市)、区按比例承担。城区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八县(市)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其中: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八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与县(市)财政分别兑现。
34、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资金审核、兑现程序的监督。
35、对项目实施期间或可享受奖补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事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支持。
36、企业及单位在享受本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市、县(市)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7、本政策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38、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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