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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年10月12日  点击次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财企〔2013〕14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设立门槛

  1、放宽企业住所和名称登记条件。创办中小微企业,对无法提供房产证的,可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园区管委会、街道、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各级工商部门据以办理注册登记。

  2、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条件的,可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按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二、加大扶持企业政策落实力度

  3、支持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发展。把“专、精、特、新”作为今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发展重要抓手,每年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企业,省工业发展等有关专项资金对其进行倾斜扶持。

  4、抓好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落实工作。督促市县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融资性担保机构增加融资性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本着“以支定收、保本运行”的原则确定担保费率,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5、扎实推进营改增试点。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做到应改尽改,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三、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6、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将民营企业人才纳入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优秀人才范围,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7、支持职工技能培训。支持技工院校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8、督促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帮助小企业会计人员学习、理解新会计规定的精神,进而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四、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9、创新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方式。对省级确认的中小微出口企业,在其向出口信用险承保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时,仅需差额缴纳不含政策补贴的自付部分,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10、鼓励开拓国际市场。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境外展览、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等开拓国际市场活动。

五、解决企业用地紧张

  11、鼓励中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各地应单列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对中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可以采取租、售、以租代售等多种方式,缓解资金压力。

  12、支持中小微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允许中小微企业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可以将依法取得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

  13、鼓励中小微企业投资新兴产业。对投资公益性科研机构、非营利性教育、非营利性医疗、非营利性公共文化、非营利性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投资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六、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14、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执行。

  15、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核准可向多家银行借款,可向其主要股东定向借款;探索成立小额再贷款公司。

  16、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风险分担机制。首先在地方金融机构中开展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试点,切实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防控。

  17、创新直接融资方式。鼓励中小微企业上市,鼓励中小微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区域集优集合票据和企业私募债,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托管和挂牌上市。

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8、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国家取消或免征的基础上,取消省级立项收费2项,下放省级立项收费1项,调整收费方式2项,自主缓征23项。

  19、民营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最高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省内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给予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贷款额度上限在国家规定200万元的基础上,提高到400万元。

  20、从2013年7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对重点帮扶中小微企业的社会保险实行“五缓二降”政策。

                               2013年9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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