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加快实施“工业强市”战略,促进园区工业发展,经第十六届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生产地点坐落在市开发区、大桥开发区、大观开发区、迎江工业园、北部新城区、临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范围内(统称为市区开发园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免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免收条件的市区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实行开发园区代理制,由开发园区统一为企业办理免收手续。开发园区和相关执收单位要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减免事项,据实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涉及市本级的免收费资金,市、区执收部门直接予以免收;涉及上缴省级以上部分的资金,由市和区财政分别按50%比例承担,市财政部门根据开发园区和相关执收单位提供的原始凭据进行核实,按月结算。省级收费项目中的质监部门计量检定收费项目、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项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水利部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政策享受期限为项目入园第一年。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为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证照审批等行政管理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名义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严禁强制推销或变相强制推销产品;严禁通过中介组织对开发园区企业收费;严禁采取分拆等方式变相多收费;严禁将咨询、评估、信息、监测、商业保险等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严禁强制开发园区企业参加学会、协会、培训班等,变相收取企业费用。
三、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免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全年资金补贴。免收费办理程序及资金结算方式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