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认真组织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扎实推进示范区建设,着力打造皖江城市带区域中心城市,结合安庆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加强承接平台建设
1、从2010年起连续6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2亿元,用于安庆集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贷款贴息、补助、奖励和产业引导基金等。每年政府性融资不少于10亿元,用于产业承接平台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示范区建设。
2、从2010年起连续6年,市县区国有资产减持、出让净收入以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40%,用于安庆示范区内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3、从2010年起6年内,安庆集中区内新建企业年新增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用于集中区建设。
4、积极推动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并申报建立安庆出口加工区。鼓励具备条件的现有省级开发园区根据发展要求修编开发园区总体规划,报请省政府批准拓展开发区域,有条件的要积极申报省级高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乡镇工业集聚区申报筹建省级开发区。
二、优化建设用地供给
5、土地利用计划内指标优先保证集中区和国家、省级开发园区建设用地需求。
6、每年全市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5%和新增耕地指标10%由市级实行有偿集中统筹,专项用于示范区内重大工业项目。新增耕地和置换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需要,鼓励使用示范区外建设用地置换指标。
7、规范集中区、国家和省级开发区项目准入标准。安庆集中区、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单独选址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当期且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不少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50万元;市区其他省级开发区单独选址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20万元;县域省级开发区单独选址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00万元;高新技术及新兴产业项目除外。其他项目需要进入园区的原则上由园区提供标准厂房。
8、鼓励在安庆集中区、国家及省级开发园区内建设多层厂房。市区对符合产业发展及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企业),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达到控制标准,新建多层生产性厂房且投产达效的,二层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每增加一层,该层补助标准增加100元。
三、鼓励合作园区发展
9、大力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央企、行业协会、企业集团、投(融)资机构等在安庆集中区、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内开发建设“园中园”,积极探索园区合作发展新途径。
10、对“园中园”开发建设面积超过1 平方公里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的,从“园中园”建设年度起10 年内,新建工业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用于“园中园”建设,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市县区所得部分全额返还“园中园”建设主体,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1、在已整体办理“园中园”土地权属手续的情况下,对建设主体引进的其他入园企业,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时,所征收契税全额奖励给建设主体,并免收土地权属证照工本费。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12、对符合开发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准入条件的新建工业企业,正常缴纳土地出让费用且在约定时间内投产达效的,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为该企业自正常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年均税收收入的两倍,最高不超过亩均工业用地最低价。
13、对落户安庆集中区符合集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工业企业和项目,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降低上述企业和项目的市内经营服务性收费(因行政许可、审批程序需要而产生的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部分),具体明细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且投资强度超过2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前述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同级财政全部承付。
14、市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在安庆集中区、国家和省级开发区投资的,按其在安庆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年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15、安庆示范区内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给予300万元二年期借款资助,两年内企业成功上市转为奖励,其中30万元奖励经营班子。因企业上市改制、重组发生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所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因对企业进行规范处理调整以往年度应税所得而应依法补缴的税费,企业上市后市县区所得部分奖补原企业股东。
16、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市外企业将总部迁至本市并上市的,均按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年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17、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或亩均纳税1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五、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18、设立安庆市产业承接引导基金,引导符合示范区规划的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发展。
19、构建安庆示范区共建共享机制,各行政区域相互引荐市外投资主体在安庆集中区、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内建设合作园区、产业项目的,产生的绩效考核指标,全额计算到引荐单位。由此产生的税收收入等地方所得部分实行财政分成,投产后十年内引荐方与项目落地开发区按3:7的比例分成。
20、加强市区产业布局统筹领导和协调,建立科学高效严格的产业及项目准入制度。因产业统筹布局需要而进行空间选址调整的项目,相关利益分配,参照共建共享机制执行。
21、建立安庆集中区项目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区内项目审批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全程无偿代理。
22、积极探索安庆集中区市场化、多元化、开放式运营模式,同时,赋予安庆集中区统筹推进机构相应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六、规范环保准入条件
23、对符合一定条件、属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如所在区域已通过规划环评,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环境现状基本相同的局部区域,项目环评时环境现状监测数据共享。
24、简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程序,对一个企业有多个功能相同的环保设施排放口,采取随机抽测的办法。审批环评报告书缩短为10个工作日(化工等环境敏感类项目可延长为20天)、报告表缩短为5个工作日、登记表缩短为2 个工作日。
25、新建企业自身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的,将对其所征收的污水排污费纳入地方环保专项资金的部分,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污染防治。
七、附则
26、安庆示范区范围包括含八县(市)三区的安庆市域全境;安庆集中区范围包括安池铜产业集中区安庆园区以及枞阳园区规划界定区域。
27、本规定中有关安庆集中区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比照执行。除本规定中已明确以外,各项分成及奖励政策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
28、本规定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相关条款实施细则由市推进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