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创业园区建设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服务中心),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进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园(基地)孵化的微型企业,自2008年11月起,3年孵化期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场地费,对出园的微型企业,3年内继续给予生产经营场地扶持,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地税[2008]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