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二次创业
政策内容: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改设企业的,其2年内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自有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股本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
皖公网安备 34081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