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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谈民间投资36条:完善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0年08月10日  点击次数: 

   发改委谈民间投资36条:完善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

    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可以说是在社会各界的期盼中出台了,在当前形势下,《若干意见》的意义是什么?

  答:《若干意见》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它的出台既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的迫切需要,也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财税收入的重要支柱和创造社会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据初步统计,2009年1月至11月,民间投资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56.4%,已是半壁江山。如何调控、引导和发展好民间投资,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是投资管理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问:200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被大家形象地称为“非公经济36条”,非常凑巧地是,这次的《若干意见》也是36条,新、旧两个36条相比,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答: 2005年的“非公经济36条”,对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非公经济36条”中的一些政策措施尚未真正落实到位。比如,在市场准入方面,“非公经济36条”明确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但根据有关方面的调研情况,目前全社会80多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个。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重非常低,据统计,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3%,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11.8%,在金融业中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占7.8%,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6.6%,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占5.9%。 为此,“新36条”将破除、拆除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等现象作为重点,针对上述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准入难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非公经济36条”等文件中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具体范围、途径方式、政策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努力增强可操作性、提高文件的可执行力。一是明确了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准入范围的总体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深化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改革开放,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二是明确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具体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和社会福利事业。三是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项目业主招标、承包、租赁、产权或经营权转让、参与改组改制等。四是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保障措施。

  问:社会上对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一直有许多议论,比如,在准入上的“玻璃门”等问题,《若干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方面的政策措施?

  答:《若干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对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困难和障碍进行了专门调研,根据调研情况,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一是行业准入存在不少障碍。特别是在一些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仍然存在着制约民间投资进入的“玻璃门”或“弹簧门”问题。二是融资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银行信贷更多投向大项目和大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显突出。三是民间投资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民营企业的投资转型升级步伐需要加快、创新能力有待提高,民间投资的管理水平有待整体提升。四是民间投资的政策环境需要不断改进,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若干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二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方式做大做强。三是要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四是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

  问:对于民间投资发展环境方面的问题,《若干意见》从哪些方面做出了规定?

  答:目前,民间投资在发展环境方面存在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主要包括:政策和信息引导渠道不够畅通,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政策和行政障碍有待进一步清理,财政金融支持未能充分体现公平待遇。 为有效消除上述弊端,《若干意见》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改善管理,落实民间投资和其他投资主体的公平待遇。二是强化服务指导,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合理引导民间投资,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建立健全政府服务与社会化、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问:好的政策出台后,人们最关心的是这些政策能否真正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在这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这确实是大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集中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努力解决的重点问题。根据调研情况,目前在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层面,民间投资的准入范围和相关措施规定基本是清楚的,主要问题是在操作层面。为此,《若干意见》以抓贯彻落实为主线,对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鼓励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努力落到实处,通过两种方式力求将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努力强化《若干意见》的可操作性。为便于各部门、各地方贯彻执行,《若干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周延详尽、衔接配套,尽量提高文件的可操作性,力求各地方、各部门能拿来就用。从整体、宏观层面,《若干意见》对政府投资的范围和领域予以明确界定,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提出具体要求,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也做出了安排,从外围为民间投资划定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微观层面,《若干意见》细化了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行业和领域的具体项目和工程的种类、范围,明确了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提出了破除各种隐形障碍的配套政策措施,为民间投资发展指明了路径、提供了保障。

  二是请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制定落实方案。《若干意见》难以对每个领域、每个行业都做出非常详尽的具体规定,其中具有宏观指导性的政策措施,需要结合相关领域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做细化、分解,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措施规定。因此,《若干意见》最后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非公经济36条”和本意见的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以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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