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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中小企招用高校毕业生 多省份取消落户限制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31日  点击次数: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为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我国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措施。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取消落户限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湖北: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中提出,对于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取消落户限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江苏:

  积极鼓励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扶持政策包括优先安排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有关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额度发放贷款,市县同级财政给予相应贷款贴息和相关补助补偿。

  江西:

  江西省人社厅日前表示:江西省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另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可享受最高至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四川:

  四川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表示,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

  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可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予以支持。对中小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科技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

  山西: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招聘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毕业生可凭教育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相关证件,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除物价部门批准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户籍管理费用。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或家庭困难毕业生的,每招用1人给予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辽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市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对被在农村开办的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选择在市区或县城落户。对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入学前家庭所在市和就读高校所在市之间选择落户。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2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2年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009年,辽宁省继续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将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期限延长3年。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2008、2009两个年度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50%。 (谢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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