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通过鼓励普通住房消费、税费减免等11条措施,为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鼓劲。
鼓励居民买商品房
“意见”指出,各地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居民购房税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可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制定居民购房契税补贴和收费减免政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放宽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政策。
同时,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按国家政策,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开发商可缓缴税费
根据“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缓缴开发项目有关税费。同时,优化土地供应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实行“大块规划、小块供应”的土地供应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受让开发用地,出让方与受让方可通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延长支付期限。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资金困难的在建项目,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给予支持,促进项目按期建成。
此外,我省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健全相应预案,防止可能出现的抽逃预售款、延期交房等突发事件。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刘方、记者刘建昌、孙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