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建设安庆国家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的决定 |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3日 点击次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建设安庆国家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是发展民营科技事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扶持安庆国家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安庆国家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建设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依托现有的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化小环境,发展大产业,着力引进国内外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开发企业进区建设,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行技工贸一体化,促进民营科技企业逐步向产业化、规模化、集团化、国际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使示范区成为具有示范作用的技术密集型现代工业区。 二、安庆国家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发展目标为:到2000年和2010年,进入示范区的民营科技企业分别达到30家和100家,示范区技工贸总收入分别达到5亿元和50亿元,实现利税0.5亿元和5亿元,科技进步贡献率分别达到45%和60%,在示范区内努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大幅度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把示范区建成技术密集型现代工业区,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行列。 三、安庆国家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要充分利用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民营科技机构、科技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进入示范区,采取投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兴办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精细化工、汽车零配件、生物工程、新材料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 同时把发展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改造结合起来,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利用我市大别山区资源,以高新技术为手段进行深度开发,促进我市革命老区脱贫致富和经济发展。 四、安庆国家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内建设安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民营科技创业基地。创业服务中心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培养科技企业家为主要任务,为在示范区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大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孵化”新企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在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规划3.3333万平方米土地用于创业服务中心和民营科技创业基地建设,其中划拨6666平方米土地用于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创业服务中心按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规划由市科委负责筹建管理。 五、对进入示范区的民营科技企业除享受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扶贫工业园以及《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市委庆发[1997]16号文件)中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 对进入示范区的民营科技企业,开发经省级以上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六年内返还所得税 (二)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应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的“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经地税部门审批,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四)民营科技企业承包、租赁、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二年内盈利在20万元以下的,全额返还所得税;超过20万元不足50万元的所得税返回50%;50万元以上的,所得税返还30%。民营科技企业当年接受安置失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人员总数50%,经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审批,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五)对新办的民营科技工业企业,一年内免交属地方部分的各种收费,需要征地的,缓交耕地占有税;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全额返还所得税;对年缴纳增值税超过10万元的民营科技工业企业,财政按纳税额10%给予奖励。 (六)对批准进入民营科技创业示范基地的民营科技企业用地,经地价评估确认后,可以预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40%,作为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定金(不计息,可冲抵出让金),其余金额可分三年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可优惠出让金总额的10-20%。 六、从1998年起,对进入示范区的民营科技企业,其所得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建立民营科技风险基金,由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的开发项目和示范区建设。 七、凡到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投资者,以及通过调动、辞职等形式到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户口可迁入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免征城市增容费,并按政策规定保留其原身份不变,工龄可连续计算。 国家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可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协议,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列入分配计划,保留其国家干部身份。 对到示范区工作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人才,在工资、住房等方面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具体政策由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同市科委等部门另行制订。 八、切实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民营科技企业财产及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管理部门,要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九、为加强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成立安庆国家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协调领导小组。由安庆市人民政府和省科委负责同志任组长,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科委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对示范区实行统一领导,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和发展中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具体负责示范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中执行的具体问题,安庆市人民政府受权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