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公布
细化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等 明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59号总局令,正式公布《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1990年开始施行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以加强国家标准的统一管理为主线,在充分考虑适应标准化未来发展的基础上,重点优化、完善、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共同适用的管理规则,同时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衔接协调。
新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共4章46条。主要修改内容,一是细化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规定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二是突出标准样品的作用,明确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同时明确标准样品的编号规则;三是明确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增加标准验证、立项评估、报批稿审核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强化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的相关要求,严格要求标准制定周期,明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理原则;四是增加标准供给手段,包括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工作机制,加强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衔接,增设团体标准转化制定的要求,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缩短时限要求等;五是促进标准实施,规定国家标准出版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免费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明确新旧标准转换效力、国家标准宣贯和解释等标准实施中的重要问题等。
新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明确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具体包括: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新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还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验证工作制度,根据需要对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