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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项目“零增地”技改审批方式改革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09日  点击次数: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工业项目“零增地”技改审批方式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气象局

2021824

工业项目“零增地”技改审批方式改革方案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工业有效投资,我省在工业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的技术改造类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并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

(一)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分别就项目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等,提出“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

(二)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高能耗高排放项目除外);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审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

(三)审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定期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验收制的内容和程序

承诺验收制是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预先设定工业项目准入标准,工业企业据此做出达到预设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的制度。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官网上公布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准入标准和承诺格式文本。
  (二)企业对照项目准入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承诺,并向各部门分别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材料。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把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受理书;项目需要公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预审把关后将建设项目及企业承诺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受理书。
  (三)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四)项目竣工后,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相关验收规定,对需要验收的项目开展验收,对按规定不需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验收。
  三、切实做好“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落实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推进“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部署,强化宣传,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开展指导,及时对改革进展情况开展评估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牵头会同本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具体实施工作,对企业填报承诺书、对标实施项目以及申请竣工验收等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省各有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尽快出台受理、验收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加强对本系统改革工作的指导。各级、各部门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措施尽快全面落实到位。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附件:安徽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21年)

 

安徽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21年)

 

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规定的核准项目:稀土矿山开发,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黄金采选矿项目。
  2. 非煤矿山项目备案。
  3. 省级权限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乳制品项目核准。
  二、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规定的核准项目:铁矿、有色矿山开发,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6/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
  2.《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明确的汽车投资备案项目。
  3.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4号)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在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或电力消费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4. 按照《安徽省区域能评暂行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05号)规定,区域能评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内的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 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2. 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3.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4. 建筑面积增加10%以上或者涉及主体建筑结构改变项目的施工许可。
  四、应急管理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 非煤矿山项目(含尾矿库)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3.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五、气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 爆炸和危险化学品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2. 在国家气象观测站和雷达站周边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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